8.4.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8.4.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品种与分类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管理药品分为中药和西药两大类。

(1)毒性药品中药品种

共27种(包括原药材和饮片,不包括制剂),具体品种如下: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毒性药品西药品种

共13种(除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制剂以外的11种仅指原料药,不包括制剂),具体品种如下: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上述西药品种士的宁、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图8.4 医疗用毒性药品专有标识

2)医疗用毒性药品专有标志

根据《药品管理法》,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专有标识:黑底白字,标志样式见图8.4。

3)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

(1)管理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2)生产、经营资格管理

毒性药品的生产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未取得毒性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业务。

(3)生产、经营要求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生产企业须按审批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签字。生产(配制)毒性药品及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配制)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记录保存5年备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4)储存管理

毒性药品的储存管理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基本相同,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4)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1)处方调配使用管理

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配方业务。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

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2)教学、科研使用管理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3)毒性中药管理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