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8.6.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1)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品种范围

①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可待因≤15mg的复方制剂;含双氢可待因≤10mg的复方制剂;含羟考酮≤5mg的复方制剂。

具体品种如下:阿司待因片、阿司可咖胶囊、阿司匹林可待因片、氨酚待因片、氨酚待因片(Ⅱ)、氨酚双氢可待因片、复方磷酸可待因片、可待因桔梗片、氯酚待因片、洛芬待因缓释片、洛芬待因片、萘普待因片、愈创罂粟待因片。

②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Ⅱ)、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愈糖浆、愈酚待因口服溶液、愈酚伪麻待因口服溶液。

③复方地芬诺酯片。

④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⑤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⑥其他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复方福尔可定糖浆、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尿通卡克乃其片。

⑦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胶囊。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药品批发企业购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后,方可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活动。

②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如果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票据、资金流和物流必须一致。

③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将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查验无误后收货人员应在销售方随货同行单的回执联上签字。销售方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回执联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并保存备查。

④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另有规定除外)。

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时,必须凭医疗机构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的处方销售,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应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上述药品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