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1)生产、经营许可
①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或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未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纳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渠道经营。
③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否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2)购买许可
①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符合豁免办理《购用证明》情形(详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除外。《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
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是受限制的,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相应资质的单位,方有申请《购用证明》的资格。
③申请《购用证明》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购用证明》。
④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
3)购销管理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购销要求
①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必须取得《购用证明》。
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已取得《购用证明》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
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
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2)教学科研单位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
教学科研单位只能凭《购用证明》从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购销要求
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如盐酸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等)和小包装麻黄素销售给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
②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③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④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要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购买要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
购买方为非医疗机构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①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
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购买方为医疗机构的,档案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和销售记录。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核查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购买许可证明,经核查无误后方可销售,并保存核查记录。发货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药品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送达购买方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4)安全管理
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基本相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仓储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③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