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5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和内容要求

9.4.5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和内容要求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