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归为公益一类,落实相关保障政策,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配置经费、人员经费等,确保正常运行。对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绩效考核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予以足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