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过渡到试行院长负责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由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过渡到试行院长负责制
根据1978年10月4日教育部关于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具体做法是:院长为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主持学院的常务工作。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学院党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后,由院长负责组织执行。此领导体制自建院之初一直实行到1986年。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中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作为一项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内容,学院在1986年3月召开的第一届党代会提出初步设想,并经过第二届二次教代会讨论,制定了《院长负责制暂行条例》,做好了试行院长负责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经航空工业部批准,学院于1986年9月1日开始试行院长负责制。在航空工业部属一般院校和江西省高校中是第一个试行院长负责制的学校。1988年,学院印发《南昌航空工业学院院长负责制条例》和《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系主任负责制条例》。1989年8月,航空航天工业部在航教[1989]1450号文件中指出:“南昌航院等四所院校可继续实行校长负责制。”学院对以上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继续实行院长负责制。(https://www.daowen.com)
院长负责制明确了院长、党委、教代会职责及之间的关系,即院长是政府任命的学院领导人,对政府负责;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外代表学院;院长实行任期制,每期4年;学院党委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和学院工作实行保证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办学。
院长负责制试行了5年,从实行情况看,这对发挥行政领导职能和行政机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党政不分、加强党的建设是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