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院长负责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精神,学院于1991年改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为了做好此项工作,1991年11月学院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书记孙一先在会上作了题为“切实做好改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工作”的报告。报告总结了五年来试行院长负责制的工作,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会上,正式宣布学院领导体制由院长负责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此后,为了保证这一体制的顺利执行,学院还形成并通过了有关工作条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逐步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了党委和院长的任务分工。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建设和改革,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对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尊重和发挥院长在学校的重要作用。院长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结合各项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