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4.5.16遵照有关饮食规定及其他因病或治疗需要的医嘱
对于一些疾病,医生会规定饮食[2]或其他行为要求。比如在代谢性疾病、食物过敏、厌食和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等类似的进食障碍的治疗中,医生会规定食物和饮水要求,不但规定食物的种类数量,还规定摄取的方式和时间点)。其他对于行为的规定可能关乎至关重要的身体功能,比如保证焦躁病人的长期供氧。
这些医嘱将分别评估。此外,根据遵循这些医嘱并且由此产生的对于个人帮助的需求,需要对被测评人在这方面的自主程度进行评估。这是评估对于遵守医嘱的理解能力而非其准备特殊饮食的能力或者戴上/脱下氧气面罩的能力。在精神功能良好的情况下,自主拒绝医嘱不在考虑范围内。
如果没有任何医嘱,就在“不适用,没有必要”上打钩。
自理:被测评人可以自觉遵守医嘱,护理人员只要提供饮食就足够了。(https://www.daowen.com)
大部分情况下自理:被测评人需要回忆和指导。一般来说只准备好饮食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干预(帮助)每天最多1次。
大部分情况下不自理:大多情况下需要指导和监督。仅有饮食的准备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干预(帮助)每天数次。
不自理:总是需要指导和监督。仅有饮食的准备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干预帮助(几乎)是连续不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