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验与启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经验与启示

第一,政府要在长期护理服务发展中发挥引导作用。从法国经验看,我国发展长期护理服务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政府要研究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规划和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长期护理服务。

第二,进一步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法国政府通过“老年人自主行为能力分组模型”衡量老年人自主能力或丧失自主能力的程度,其详细的评估标准和内容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进一步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多维度的科学综合评价指标,使结果更加贴近老年人真实需求;开发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手册,进一步降低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操作差异性;优化统一需求评估流程,提升各种情况下评估结果对实际需求的灵敏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老年照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高评估工作整体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第三,加强长期照护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评估员队伍建设,要加强评估员调查前培训工作,强化评估员培训工作和后续答疑工作的开展,使评估员进一步了解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意义,强化评估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及工作认同感,对调动评估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通过评估质量考核与评价,建立评估员进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对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稳定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非专业护理人员的作用。

第四,优化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法国老年人根据评估结果入住不同级别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我国仍应进一步探索评估之后如何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优化长期护理资源配置。

第五,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监管机制。作为重要的外部监管方式,长期照护监管体系的框架应涵盖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对象、监管内容(人力资源、资金监管、质量监管、数量监管、信息监管、费用监管等)和监管结果等。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长期照护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无论是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对象、监管内容,还是从监管结果来看,都各有所长。通过对美、英、德、澳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长期照护监管体系的了解发现,长期照护制度的运行伴随着监管与责任制度,在监管主体方面,坚持政府主导,重视第三方监管的适时介入,逐渐建立规范的注册质量评估员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和老年护理服务提供方的自我监管功能;在监管对象方面,建立老年护理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认证体系,对老年护理员的资格鉴定和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建立一票否决和黑名单制度;在监管内容方面,对护理服务提供方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3];在监管方式方面,重视法律保障和信息化建设。

此外,严格地说,法国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目前,法国老年人在家庭和养老院接受护理服务的费用主要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支付的。从立法角度看,法国至今还没有出台关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4]。目前,我国各地已陆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应当尽快出台关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

(程文迪 万铃珊 丁汉升)

【注释】

[1]刘婉娜,胡成.法国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及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2(7):81-82.

[2]刘婉娜,胡成.法国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及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2(7):81-82.

[3]李津蓉.澳大利亚老年护理服务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民政,2017(9):57-58.

[4]戴卫东.欧亚七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16.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