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规规定乘务员座位的数量,若有故障:
(1)(主任)乘务长必须通知机长。
(2)乘务员座位数量必须大于或与“最低设备清单”所提供的必需品相一致;
(3)损坏的乘务员座位不能安排人员就座;
(4)没有座位的乘务员应被安排在离他/她负责的出口最近的旅客座位上,撤离时该乘务员的职责不变;
(5)供乘务员就座的旅客座位必须注明:仅限乘务员使用;
(6)有缺陷的乘务员座椅应固定在正常收上位或拆去;
(7)必须在《飞机技术记录本》记录该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