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学习、借鉴苏联模式以及自力更生摸索、尝试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基本建立了研究生教育制度。但经十年“文革”影响,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受到很大冲击,在重新恢复招生后,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生教育制度亟须重建与完善。

(一)学位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在20 世纪50 年代及60 年代尝试建立学位制度,提出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但受当时错误思想的干扰,并未施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教育领域的拨乱反正,1980 年12 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定于1981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终于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成为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新里程碑,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迈入法制化时代。

学位条例规定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并分别规定了学术标准。“硕士学位的学术标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条例也明确了各级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其中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还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并对构成人员、评定程序、职责分工等作了规定。

学位条例还规定了各种途径的学位授予方式及一系列约束条文。如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生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重要学术成果者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已授予学位的异议受理、撤销,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撤销等。

为进一步明确学位条例的实施办法,1981 年5 月20 日,国务院批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学位授予的原则与程序及学位课程要求,规范了学分设置、答辩的规则程序,保障了学位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逐渐完善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和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核,是国家对各级学位授予质量监控的重要抓手。自1981—1998 年,我国共进行过七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截至1998 年,我国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23个,其中高等学校276 所,博士、硕士授权一级学科383 个(其中高等学校331 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 827 个(其中高等学校1 427 个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85 个,其中高等学校537 所,硕士学位授权点8 575 个(其中高等学校7 119 个)。

在学位授权审核的初期,并未将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科、专业的审核严格区分,均统称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因当时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与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审核是同时进行的,且只要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导师获得通过,则学位授予单位亦随之通过。非学位授予单位增列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时,审核其整体条件。此后强调按学术水平和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审,对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并规定了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所具备的师资及办学条件。

从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开始,强调调整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优化结构,控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要经过主管部门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此后逐渐减少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按照按需授权的原则,重点考虑地区、行业布局及经济发展情况,并且建立起了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指标体系。

在第七次学位授权审核时,强调了加强省级统筹原则,考虑地区及行业需求,调整授权体系的合理布局,从全国整体需求及优化学科结构原则出发,考虑各类学校的合理布局。(https://www.daowen.com)

从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发展历史看,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基本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学科门类齐全、保证学位质量的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的学位授权体系。通过历次学位审核工作中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提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的条件,诸如办学指导思想、教学科研队伍、办学规模、办学效益、教育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条件,有力地推动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学位授权审核指导思想由根据高等学校整体水平及办学条件改为按需授权,社会需要成为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动力,引导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重发展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以及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

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越来越注重管理权限的下移,开始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本地区学位授权单位增列及学位授权点新增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一些高等学校试点、放开了硕士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新增的权限。从历次学位授权审核情况看(见表1-1),第五次学位授权审核中,由试点单位自行审批的硕士点达253 个;第六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全国统一评审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562 个,授权省学位委员会审批454 个,有关单位自行审批的59 个;第七次学位授权审核中,全国统一评审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363 个,省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936 个,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160 个。

表1-1 我国前七次学位授权审核情况统计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数据来源:吴镇柔,陆叔云,汪太辅.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三)研究生院的设立

我国在1960 年开始探索建立培养研究生的专门机构,最初称为研究院。1963 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即“研究生教育三十条”,将研究院单列一章,因“文化大革命”爆发,并未施行。

1978 年,国家同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成立,并且同意成立了我国第一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通过成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高校试办研究生院积累了经验。1980 年12 月,教育部在全国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使研究生院真正成为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学研究中心”的思路。1984 年8 月8 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在北京大学等22 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正式批准这些高等学校继续试办研究生院。《意见》明确了研究生院的性质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应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还明确了研究生院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是“研究生院需研究制订研究生培养与招生的长远规划并组织招生工作;要组织各项章程,加强思政建设;要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要组织遴选导师;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交流经验,提高培养质量等”。

研究生院的设立充分调动了各高等学校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积极性,促进了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能否被国家批准试办研究生院也成为衡量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层次的一个重要标志。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