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法规
《医师法》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二)执业类别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三)执业规则特别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医师法》也在第三章执业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新增了一些条款,部分摘录如下:(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2)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3)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新增的条款超说明书用药)。(4)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新增的条款)。(5)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6)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四)多点执业问题
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要求而制定的政策,目的是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一是明确了推进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和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三个总要求。二是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特别明确“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三是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特别明确“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医师法》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在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明确规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也陆续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实施方案。
(五)规范医师执业活动
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执业医师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在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医师法》在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明确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