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
近1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关心、支持和爱护护士队伍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护士队伍得到稳定发展,护理事业量质同升,2020年末注册护士已达470.9万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11日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护理事业发展成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护士队伍是卫生健康战线的重要力量,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至2021年底我国护士队伍人数10年来增长超1倍,达501.8万人;医护比例由1∶0.95发展至1∶1.17,成功扭转倒置比例。目前,每千人口注册护士人数已达3.56人,男性护士比例不断提升(已超过3%);全国护士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比已从2012年的56%提高至2021年的近80%。按照《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到2025年,全国护士总数达到550万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3.8人,医护比达到1∶1.2,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老年、中医、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供给将显著增加。护士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与赞誉。
(一)《护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1952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1979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管理制度,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医疗质量难以保证。为加强护士管理,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1)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2)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护士管理办法》所称“护士”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即“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这不同于护理职称序列中的“护士”,而是作为一个职业(护士职业)的从业人员的统称。但《护士管理办法》中的“护士”不包括助产士。
(二)《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以下简称《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护士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条例》明确规定:(1)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4)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5)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6)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卫生部根据《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6日发布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主要内容:(1)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2)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四)疫病防控与护士执业的相关法律实施
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暴发后,全国驰援湖北抗疫一线的4.26万多名医务人员中有2.86万名护士(占比近70%)在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与同行们并肩作战。护士的上述执业行为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属于“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以及“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完全符合《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工作中,广大护士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无论在重症监护病区、发热门诊还是方舱医院,在救治危重症患者、增进救治效果、提高治愈率和降低病死率等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用实际行动彰显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
(何并文 尤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