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定

三、 医师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定

按照《执业医师法》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1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的附件1中,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有明确规定。

(一)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一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明确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先粗后细”的处理原则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的附件2解释了需要遵循的几个处理原则,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相对较粗,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后再予以解决。为此,对《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进行了具体说明:(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3)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4)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5)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6)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7)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8)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况

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界定。按照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附件1的第五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1)对患者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新版《医师法》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疫病防控与医师执业的相关法律实施。疫病暴发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是全国各地加强当地的疫情防控、临床救治等工作,通过成立会诊专家组确诊、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危重病患者转院治疗、院内调配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支持抗疫一线、指导基层医院或者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救治等工作;二是通过“一省包一市”的疫情防控重大战略,全国派出了4.26万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湖北抗疫一线,在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与同行们并肩作战;三是专家组成员奔赴疫病严重地区指导防控或者直接在地点医院参与危重症救治工作;四是公共卫生医师奔赴抗疫一线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制定疫病防控策略、环境消杀等。为此,医务人员的上述执业行为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不属于多点执业。令人欣慰的是,他们的医者仁心、勇敢逆行、责任担当的职业精神以及具备的医学素养、专业水准,深受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四)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行医都有严格要求,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不进行医师执业注册就行医,均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的甚至犯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非法主体擅自实施医疗业务,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就诊人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毒品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非法行医的种类包括未取得《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超范围行医或采取出租、承包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未经执业注册或在非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其他情况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是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是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是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节严重:一是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是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是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情节上严重程度不同。情节较轻、造成的影响较小的大多都是非法行医行为,会有一定的行政处罚,如取消行医资格,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等;而非法行医罪则是后果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