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学校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这从空间、时间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没有不当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进行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体育运动中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根据法理,凡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都必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换和消失的法律依据;第二,权利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第三,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会发生的那种情况。教育法律规范是决定它们之间关系性质的前提条件,没有教育法律规范,两者间就不能够形成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在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就决定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可否认,现行的教育法规从不同的方面和层次规定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定位为管理、教育、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2.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今用以处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的有关条款,但这些都不是针对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减少了处理的随意性,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但是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责任归属,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从法律关系上讲,近年来大量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诉讼案件,基本都为家长诉学校。理由是,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家长就认为已经将自己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所以认为凡是发生在学校内的事故,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从以往的判例看,法庭会支持或部分支持这一观点。责任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下以四种情形:

1.校方有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学校未能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的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害的学生不可能预见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未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义务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校方应承全部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七、九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学工作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情形都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该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双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校和受伤学生都有过错,双方要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体育课中携带违禁物品,体育教师应在上课前要求学生不要携带危险品或提示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如果老师没有做到提醒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与学生都具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和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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