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是平等的,其在诉讼中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提供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纠纷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因此当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其地位当然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