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证据,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