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的适用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而应当让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