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作为辩论原则基础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这里既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经过辩论、质证,也包括法院职权调查到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应经过庭审的辩论质证。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而且,当事人经过辩论的事实和理由,无论人民法院在裁决时是否采用,都必须公布其理由。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辩论原则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