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街道清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6.2 街道清洁

在伦敦城中,街道卫生状况相当令人担忧。“自从1349年爆发黑死病以来,英格兰经常复发瘟疫。大乌鸦和鸢是受保护的鸟类,它们和四处乱跑的猪因吃食街上的屠宰下水废弃物而长得很肥。这里的狗也不计其数。”伦敦城中也经常颁布命令,以求保持一定程度的清洁,但是一般都没有效果。各种垃圾继续堆积在街道上,垃圾堆中往外流着液体,在下雨时更为严重,都沿着中央污水沟流入最近的河流或沟渠中。在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街道上建立了垃圾站或临时倾倒垃圾的场所,规定应在哪里堆放废弃物,以便日后运走。在城市的每个区都派有清道官(Scavengers),职责是监管街道的清洁工作。拥有这个职位的人[沃尔顿(Izaak Walton)曾有一个时期担任这个职务]是没有薪金的,多数的工作由垃圾工完成,他们相当于现在的废品承包人。随着城市里的街道越来越多地建设起来,要寻找垃圾存放场地也变得更加困难,后来它们被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堆放垃圾的箱子所代替。由垃圾工清运垃圾是要收取费用的,后来他们成为下水道管理专员的带薪勤务人员,再后来成为市政公司的勤务人员。

18世纪和19世纪初,伦敦城外的大城市地区通过了许多改进法案,在筑路、清洁或照明方面授予教区委员会或专门委派的官员团体一定的权力,其中某些权力要求房主清扫自己房屋前面的人行道,并使政府当局能安排垃圾工打扫马路,运走废物和垃圾。1817年的《城市铺路法》——众所周知的《迈克尔·安杰洛·泰勒法》[1]——整理了各种不同的法规,直到1855年《城市管理法》(Metropolis Management Act)通过以前,这些法规一直是进行这些工作需要遵循的规章。在其他方面,以前的法规要求“清道官、垃圾工或清洁工”在运走一般垃圾时自己支付相关费用,这一点他们被授权保留。当时,甚至在更近的年代,垃圾承包人都愿意付费以取得打扫街道、收集废品和家庭废物的特权,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出售废物获利。(https://www.daowen.com)

某些地方当局。接管了所有清洁工作以及雇用人员从事清洁工作的管理权,例如利物浦市政会。收集起来的废物的处理是一个难题。在许多城市,清除户外厕所里的污物和家庭灰坑是与打扫街道同时进行的。1866年,利物浦预计每个月要运走的废物数量就多达6.4万吨,其中有些废物可以卖给农民用作肥料,其他废物有时候也可以找得到市场,但仍然有大量废物等待处理。处理的方法是用驳船把废物运到海上倒入海中,或者在专门建造的焚烧炉中烧掉,或者倒入废弃的石灰坑中或倒在荒地上。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