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知识

第二节 环境标准知识

142.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水域功能是怎样分类的?

答: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中,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14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怎样分级,环境空气质量区怎样划分?

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是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全国各地区,要根据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划分成环境空气质量区。环境空气质量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等。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为任何环境空气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144.国家对工厂、车间环境噪声卫生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卫生标准为85dB(A)。现有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8h的工种,规定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dB(A),但最高不得超过115dB(A)。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标准的,必须采取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控制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5.在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对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46.流经濮阳市境内的河流有哪些?主要河流的水域功能是如何界定的?

答:流经濮阳市境内的河流有黄河、金堤河、马颊河、卫河和徒骇河。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河流的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在濮阳市境内:黄河为Ⅲ类;金堤河为Ⅳ、Ⅴ类;马颊河均为Ⅳ类;卫河保持上游水质为Ⅴ类;徒骇河为Ⅴ类。

147.排入金堤河的工业废水应执行几级排放标准?

答:根据濮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金堤河为Ⅳ、Ⅴ类水体,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148.排入马颊河的生活污水应执行几级排放标准?

答:根据濮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马颊河为Ⅴ类水体,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