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体系
136.什么是环境标准?
答: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群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特别是污染物质的容许含量)所规定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状况和一切其他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
137.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的“两级”、“四类”指的是什么?
答:我国环境标准按适用地区和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这些环境标准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138.什么是环境质量标准?
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当前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参见环境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环境中有关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体现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作为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的依据。目前环境质量标准大体可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生物质量标准、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等。
139.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可分为气态、液态、固态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140.什么是总量控制?
答:又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负荷总量控制或污染物流失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它是针对污染物浓度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在污染源密集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而发展提出的。由于其控制方式是基于环境质量目标,因而更符合自然生态系统内部运动变化的规律性,对污染的综合防治、协调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141.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国家环境标准是由国家颁布,适用于全国或特定区域。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颁布,适用于指定地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制订全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在全国各地和特定区域执行。当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地方环境特点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组织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中央有关部门审议后,由省、市、区审批颁布。在颁布了地方环境标准的地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含有国家标准中的项目,仍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制订地方标准的地区,要执行国家标准。因此,国家标准是就全国一般情况而制订的,地方标准是紧密结合地方环境特点、技术经济条件而制订的,两者是一般和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