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建设方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实施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民主制度,使中国人民享受了广泛、公平、真正的民主。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从建立到巩固的发展阶段。1949年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和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民主选举产生了国家和政府领导人。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制定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基本是健康的、顺利的,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建设国家各级政权机构,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建立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各级政权机构,是我国建国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工作重点,也是保障人民革命成果,促进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基本层面。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宣告新中国的成立,从而为人民革命成果的巩固及促进人民广泛参与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根据《共同纲领》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其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在未召开之前,具职权暂由政协会议代行。只要条件成熟,即召开通过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实行法治。中央国家领导机构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既是政协闭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行使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下设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执行国家政务、军事、最高审判及检察职能。政务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负责领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地方,各级政权机关由省、市、县、区、乡、镇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组成,是各地区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这样,我国民主政权机构初具规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核心建立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几年准备和酝酿,从1953年起,我国人大普选,共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对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能够通过民主集中制,将人民的意志经过法律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选举、任命或罢免国家、政府各级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确保人民意志的贯彻执行,因而全国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以人大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系,避免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运行体制,具有更突出的政治优势。

其次,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为充分发挥政协在民主参政议政建政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不仅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给予他们合法地位,而且确定了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及统一战线等重要问题同他们进行民主协商的制度。从而形成了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的新型民主参与制度。每逢全国人大召开前夕,党都会经常与各民主党派、各民主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或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等,发挥他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作用。

再次,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落实到各少数民族地区,是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因此,《共同纲领》和《宪法》都规定,在多民族杂居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这一规则指导下,继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我国于1957年前决定建立新疆、广西、西藏、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其他少数民族杂居较集中的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等。少数民族自治机构的建立,为各少数民族人民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建设地区经济,管理地方事务,提高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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