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证爰书

(一)自证爰书

它的存在可通过(5)、(8)、(9)及(6)、(7)得到证明。(8)、(9)是在编缀木简制成册书时最后编入的简,所以它前面应该有爰书。有关(5)的考证留待他文,[9]不过我认为它是文书的发文记录。第一段是文书内容摘要,第二段是发文时的封数,第三段是发文的责任人。(6)、(7)均为不服某事而以爰书自行证明的简,与诉讼关系最为密切,对此后文将有论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爰书自证”四字也见于张晏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