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汤传》的记载

第一节 《张汤传》的记载

汉代的审判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因资料不足而未详。仅有张汤儿时于留守长安吏舍之际,将捕获的老鼠模拟真实审判,令父亲大为吃惊的著名故事。这一叙述当时模拟审判情景的记载,无意中反映了汉代审判程序的片断。

此事为《史记·酷吏列传》及《汉书·张汤传》所采录:

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鼠盗肉,父怒,笞汤。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1]

据此,其程序为劾、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但是各个环节具体指何,自古以来即有争论,难以简单定论。本章的目的,在于明确其中爰书的含义。在此,首先分析《史记》、《汉书》的注释是如何解释的。

诸说有《史记集解》苏林、张晏二说,《史记索隐》韦昭说,《汉书》注颜师古、刘奉世说以及《补注》的钱大昕说与王先谦说。(https://www.daowen.com)

“爰”字有“易”(苏林)、“换”(韦昭、颜师古)之解,众说基本认为是“换”意。不过只有刘奉世有推测之说:“赵高作《爰历》,教学隶书,当时狱吏的书体用此,故俗称狱吏之书为爰书。”将爰解为“换”,大体无异议,但分歧在于换什么(或换成什么)。即苏林与颜师古解作以文书代换口辞,韦昭认为是为了避免调查官的私情,而将狱书移换给他官调查。苏、颜之说意在代换罪人的语言,则爰书就是供词;韦昭之说则是换调查官,再延伸他的想法,则可认为再审的只是文书,如此爰书的内容便不只是供词,而是包含了一个案件的全部文书。此外还有张晏之说。张晏未释爰字为何意。他的说法是:“令其以爰书自证——即自供,三天后再次询问,核对与上次说法的异同。如果不合前说,反受其罪。”以他的说法,爰书应理解为供词,这与苏、颜之说相近,只是对爰书的使用方法语焉未详。在“反受其罪”的情况下,“其罪”是指伪证罪还是指虚假的自供之罪,并不明确。王先谦在引用了诸说的基础上指出:“苏训爰为易,与韦、颜训换同。当时是张汤所做的儿戏,故不必像平时那样,将鼠案移换他官考究。捕获到盗鼠,难道还需要三日后再审?苏、颜说是。”就《张汤传》的解释,如此亦可,但对于意欲考察汉代审判制度的我等而言,对因是儿戏故不可视为日常现实的这一解释,颇感困惑。王先谦之说除去爰意为换外,并无其他作用。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传字的解释。此更是众说纷纭。苏林释传囚,张晏释传考证验,颜师古释传逮,刘奉世释传囚辞,钱大昕认为是傅字之误。颜师古注传逮,认为是唐代的追逮赴对,或即意为逮捕押送犯人?对此,刘、钱二说持反对态度。刘奉世指出,如果传是逮捕之意,则在劾鼠、掠治、传、爰书这一程序中,具有调查之意的掠治在传之前,这就有窒碍。钱大昕未指出理由,认为传为傅之误,傅为附之意,解作附爰书。而王先谦对钱说予以反驳,认为各本皆无作傅。王氏支持刘氏的传囚辞之解,认为苏、颜解为传囚是错误的,理由是这里所列的皆为文辞,劾、爰书、论报皆如此,张汤之父也是见文辞后吃惊的。然而即使解释为传囚辞,从何处传向何处还是不清楚。在这点上,韦昭换狱书而令他官考实的说法,有文书移动的收件方,似乎是顺畅的解释。但我认为,韦昭之说实际上并未基于现实中的制度,而只是考虑了传爰书的字面意思。在此意义上,钱大昕似乎因没有可令文书移动的对象,所以就考虑是传——傅——附,解作将爰书附于罪犯。而张晏所说的传为考证验”之意,原本就不存在。现将有关传字的诸说加以整理,可分为三说:视为传囚的苏林、颜师古之说;爰书移他处的韦昭、刘奉世、王先谦之说;传字非移往他处,故不是移动爰书的张晏、钱大昕之说。我认为,首先其中的传囚说无须讨论。在此需要讨论的是,另两种说法何者为宜。

最近,陈槃在他就居延出土汉简所作的札记性之文《汉晋遗简偶述》[2]中的第六项中,对爰书提出了新说。由于我对爰书的见解也基于汉简,故以下对陈槃之说略加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