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难中蹒跚的社会制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二、在两难中蹒跚的社会制约

就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加拿大短跑选手本·约翰逊“夺得100m金牌”而又被药检查出阳性结果,宣布取消金牌的当天,不久前刚刚亲自为约翰逊颁发过金牌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发表讲话说:“约翰逊是有罪的,但他周围的人更加有罪。服用兴奋剂完全是欺骗,我们不容忍这种行为。我们正处于困难时期,但我们必须坚持原则。”

约翰逊的冠军头衔被剥夺之后,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媒体和舆论都掀起了声讨的狂飚,人们似乎对除约翰逊以外的每一个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都投以怀疑的审视目光,一种强烈的社会制约笼罩着运动赛场。

然而,这种社会制约并不能使运动竞技场从此永远洁净无瑕。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社会制约却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同时,一些包括国家或政府在内的社会机构和团体甚至在防止、查禁和处罚兴奋剂滥用的事件上,表现出政策的虚伪性或惩他利己的偏颇性。尽管对兴奋剂滥用的社会制约具有无可争辩的正义性,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这种制约又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同时如何强化这种制约,并使之更趋于合理性,也是体育界,甚至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1.社会制约的正义性

国际体育界和全社会对运动员滥用兴奋剂以获得更好的比赛成绩普遍持谴责态度,认为兴奋剂的使用会给运动场带来不公正和不道德的因素。大多数人担心,使用兴奋剂将会改变高水平竞技运动的性质。

美国前著名铅球运动员奥尔特早在1976年就一针见血地说过,使用兴奋剂以后,田径比赛纯洁的生物力学本质已被不道德的生物化学所取代。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范围已从田径项目蔓延到几乎所有的项目。在“化学运动员”称霸世界赛场的情况下,体育比赛只能堕落为“药物竞赛”。

萨马兰奇在获悉本·约翰逊第二次被查出尿样兴奋剂阳性而被国际田联处以终身禁赛后,立即斩钉截铁地说:“我们坚决支持国际田联的行动。我认为这次行动很及时。我们为约翰逊而感到难过,但我们不接受有欺骗奥林匹克行为的人。”

显然,普遍的社会舆论是正义的。如果不严格禁止使用兴奋剂,那就无异于承认在体育运动中“对人体进行卑劣的操纵”是合法的。这对于西方奉行的“独立人格”和价值观实际上是一种嘲弄。

有形的或无形的力量驱使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而运动员在兴奋剂药理作用的控制下产生了非理性的运动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的理念和人格已被扭曲甚至剥夺。这种被药物所操纵的人的行为是对体育运动本质的异化,因而是不正义的。用这种哲学思考可以批驳一些糊涂认识,比如“如果允许大家都使用兴奋剂,那体育比赛也还是有公平可言的”。持这种论调的人没有注意到,如果“允许大家都使用兴奋剂”,那更是违背体育运动原则的。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赛场上的运动员所体现的并不是人的真正精神和体能的拼搏,而只是药物效应的优劣;观众看到的也不是运动员之间的竞争,而只是“一群高级生化实验动物”的药理学行为表现;裁判员评判的也不是运动员的运动水平,而是生化药物实验的结果。

对滥用兴奋剂的社会制约,从另一个更客观更现实的角度来讲,是来自对运动员健康的医学考虑。大量的事实业已证明,滥用兴奋剂会损害运动员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奥地利运动医学会主席普罗科普估计,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有大约70名西方著名运动员死于违禁药物,而东方(指前苏联与东欧)也有50名之多。还有更具体的材料揭露,在1960年到1985年的25年中,前苏联有许多运动员擅自服用过量的兴奋剂而导致死亡,在死亡的59人中,21~25岁的6人,26~30岁的4人,31~35岁的9人;再加上退役的老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所产生的远期效应而死亡的人中,36~40岁的6人,41~45岁的12人,46~50岁的11人,50~55岁的7人,56~60岁的3人,60岁以上的1人。其中不到45岁就离开人世的运动员中,有18人是获得过全苏或国际大赛金牌的。

典型的例子是前西德女子七项全能冠军、著名的田径女运动员伯姬特·特蕾赛尔,她曾在教练的纵容和指使下,在16个月的时间里服用了大量的兴奋剂,其中仅注射的各种各样针剂就达400针之多,成绩一下子跃居世界前十名。然而就在她“自我感觉良好,竞技状态颇佳”之时,终于在1987年4月9日晚因心动过速,心力衰竭而猝死在家中,年仅26岁。

至于遭到兴奋剂的摧残,而罹患各种疾病的就更多。目前已证实,由于服用兴奋剂可能导致的疾病有:代谢紊乱,心血管疾病,肝肾功能障碍,性生殖系统的病变或变态,中枢神经机能下降,内分泌失调,心理行为变态以及各种癌症。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不但危害了自身的健康,而且还有可能通过对胎儿的影响而损害他(她)们下一代的健康。从这一意义上讲,严禁使用兴奋剂不仅仅是缘于体育运动正义性的考虑,而简直是缘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此外,某些社会现象也促使人们对运动员滥用兴奋剂产生制约情绪。由于青少年对体育明星的崇拜,他们中的一些人无条件地仿效某些著名运动员而服用兴奋剂。前文所述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中青少年普遍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有一部分可以归咎于这种原因。

可见,对全社会来说,在运动员中禁止使用兴奋剂的确是一桩刻不容缓的事。这种社会制约体现了人类的正义理念,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这种制约,而不是相反。

2.社会制约的差异性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已公开宣称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禁止使用兴奋剂也已成为当今世界体育界的主流,但不同的国家在具体行动中的态度与政策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社会制约的效果也就良莠不齐。从国际范围来看,在对兴奋剂使用进行社会制约的态度、政策和效果上,大致有4种类型。

第一种是严厉禁止型。

英国是最早公开宣布反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并最早开展对运动员进行赛前药检的国家之一。早在1985年,其药检就已开始,并很快发展为随时抽查,对检测中发现尿样阳性的,处罚也比较严厉。1992年3月下旬,英国奥委会通过决定,凡因使用兴奋剂而遭受停赛处分的选手,即使停赛期已满,也不得入选国家奥运会代表队,实际上这等于取消了其终身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资格。英国田径协会主席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英国田径运动员今后将拒绝和不明文规定要检查兴奋剂的国家或地区的田径运动员进行任何级别的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严厉禁止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且成效非常显著。中国把对兴奋剂的社会制约体现到国家的法律和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文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查机构应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因此在中国,使用兴奋剂不仅违反体育纪律,而且是直接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中国开始认识兴奋剂问题是在8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行,体育界也开始出现使用兴奋剂问题。1985年发现中国运动员中有极个别使用兴奋剂的情况,当时的国家体委即着手建立反兴奋剂组织,研究反兴奋剂工作。1989年,国家体委、中国奥委会提出了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即“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而且还向运动员教练员指出使用兴奋剂的“五不符合”:“一不符合马列主义实事求是的原则;二不符合社会主义美好道德;三不符合为人民服务、增强人民体质的宗旨;四不符合奥运会公平竞赛的准则;五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90年代以后,中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加大了反对和禁用兴奋剂的力度。仅在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上,就检测了1600多份尿样,查出17人尿样呈阳性,并都作了严肃处理。到1995年为止,中国已经召开了两次体育界反兴奋剂大会,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深入进行思想动员。1995年2月,国家体委还颁布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不但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要进行处罚,对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也要处罚,这种严厉措施在世界各国也是不多见的。

到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前,中国已经制定了8个有关反对兴奋剂的法规性文件,对于在训练和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人,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手软。同时中国加强了反兴奋剂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增加了财政投入,充实了检查机构的人力和物力。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连续数年通过奥委会权威机构的检查,其技术水平和检测可信度始终在国际同类实验室中居先进地位。

原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把反兴奋剂的工作重心放在“严格检查”这一环节。仅1995年上半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就派出了137人次,赴23个城市进行了兴奋剂检测工作。同时还扩大了赛外检查的规模,增加了抽检次数。1995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接受各类药检的运动员达992人次,仅发现田径运动员中有4例尿样呈阳性反应,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1995年6月底到7月初,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又兵分几路,分别对国家体委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辽宁省运动技术学院、沈阳市体委、大连市体委、河北省和石家庄市体委的包括田径、游泳、皮划艇、举重、摔跤、柔道等项目在内的运动员进行了“飞行药检”,受检对象中有王军霞、曲云霞等国内外著名的田径运动员,以及在上半年全国大赛中的一些冠军,全国城市运动会预选赛中表现突出的选手,备战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等,结果无一例呈阳性反应。

中国的地方体育部门对反兴奋剂工作也十分重视。北京市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应按检测结果阳性处理。同时,文件还要求市属运动学校招生要进行兴奋剂抽检。对业余青少年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尿样为阳性者,北京市将对运动员代表单位、责任教练员、运动员分别给予停赛,罚款处理。其中,运动员代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并由其承担1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责任教练员处以2000~5000元罚款,第二次发现使用兴奋剂的责任教练员将受到停职处分、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前,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杨天乐教授警告说,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又将有一批禁用药物可以检测出来,他奉劝一些人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中国加强了对奥运会参赛选手的兴奋剂检测。著名游泳运动员乐静宜在1995~1996年奥运会的前一年内接受飞行药检4次,无一次阳性。王军霞则在这一年内接受尿检达10次之多,也无一次阳性。

为了更彻底地禁止与杜绝兴奋剂的使用,中国体育官员还向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四不”的宣传和教育,即“有人说兴奋剂无害,我们也不用;有人说用了查不出来,我们说查不出来也不用;有人说别人用了,你不用吃亏,我们说吃亏也不用;还有人说不用拿不到金牌,我们说拿不到金牌也不用”。

由于中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采取鲜明的政策和严厉的措施,所以在国际上获得了良好的声誉。1995年3月到6月间,国际泳联曾对中国游泳协会所属的13名运动员进行了18人次的赛外兴奋剂检测。检查后,国际泳联驻洛桑的办公室主任致电中国泳联称:“中国游泳运动员无一例尿样呈阳性问题。”电文还对中国泳协在检查中所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

当然中国对国际机构在反兴奋剂及药检工作中曾经出现过的某些不合理做法表示并不赞同,尤其是当这些做法夹杂其他不正当因素时,中国只能表示遗憾。中国强调反兴奋剂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规范化。在中国,从未发生过有组织地集体使用兴奋剂的情况,也反对在反兴奋剂方面搞所谓“株连”政策,主张“查出谁,处罚谁。”

第二种是双重标准型。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作为国家或官方的体育机构,公开宣布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并负责对本国的参赛运动员进行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和药检;但是作为运动员个人,是一个自由的享有“广泛无边”的权利的公民,因此又有使用兴奋剂的自由。这种自相矛盾的认识给反兴奋剂工作带来了诸多麻烦,常引起法律纠纷,实质上是不利于国际反兴奋剂工作顺利开展的。美国就是属于这一类型中的典型例子。

在美国,国家奥委会专门设有所谓药物教育咨询电话,聘请专家回答来自任何组织与个人的电话提问,诸如一些兴奋剂的名称,商标,品牌,是否属于禁用范围,药物的成分,药理作用特点,使用方法、时间和剂量,以及有关的副作用与注意事项等等。美国奥委会还宣称,与其让运动员在毫无药物知识的情况下冒险滥用兴奋剂,禁而不止,倒不如干脆解除封锁,采取所谓“咨询疏导”的态度,让他们自己权衡利弊,慎重地作出自己的决定,从而指望可能减少滥用兴奋剂的危害。

美国的这种态度,与他们的整个社会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不无关系。他们对待兴奋剂的态度,与对待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一样,采取“国家禁止,个人自由”的双重标准。出于这样的认识,表现在具体政策上就会有所不同。比如美国认为,服用药物与否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能从法律上加以限制,体育组织及其领导人更没有责任与义务去限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但是对于国际奥委会的规定,美国不遵守是不行的,因为它也是奥林匹克宪章的签署者之一,也是一系列国际反兴奋剂文件的制定参与者之一。所以他们对本国准备参加重大比赛的运动员也进行例行药检,只有合格者才能有资格代表美国参赛。

由于国际反兴奋剂的力度日益加大,为了维护本国在国际赛事中所获奖项的确定性,美国在限制兴奋剂使用的政策上不得不有所加强。例如美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就表明态度,严厉抵制兴奋剂。为此该组织拨款200万美元扩大全国兴奋剂检测中心的检测设备,用95万美元来检测各种兴奋剂,并严格规定,今后举办高校篮球和橄榄球锦标赛时,赛前赛后都必须检查运动员的尿样,凡被查出使用兴奋剂者,本人或所在球队将受到体育制裁。此外还拨了43万美元用来购置教材和其他宣传品,对大学生运动员进行这方面的教育。(https://www.daowen.com)

目前采取“双重标准”的国家越来越感到压力,一是国际反兴奋剂工作的强化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在国内比赛中也必须要用严格禁止兴奋剂的政策才能维护赛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双重标准”实际上是虚伪的,它只能给世界体坛增添混乱,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

第三种是纵容冒险型。

这一类型的国家表面上也承认要反对和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但实际上却在秘密地对兴奋剂的开发与利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前东德就是明显的例子。

有不少材料揭露,该国曾有一个专门研究兴奋剂的所谓“内分泌实验室”,其目的据称是以“培养奥运会冠军”为首要任务,该机构负责研究如何更隐蔽、更有效地使用兴奋剂,并开发各种新型的兴奋剂产品。该机构鼎盛时期有600多人,除科研人员外,还特别配备了10%的保安人员,专门负责实验室和全部实验成果的保密任务。该机构的研究课题、方法与成果均不外传,不交流。

前东德从兴奋剂的研制、服用到检查,拥有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组织和执行系统。在掌握了有关兴奋剂的有效剂量和最佳服用时间后,就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把药物分发到运动员手中,按计划和程序使用,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在参赛前必须经过实验室药检,测出的阳性者,不得出国参加比赛。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表明服药后既产生了效果,又能逃避国际上的药检,才被准许出国参赛。这样做似乎万无一失,既用兴奋剂达到了目的,又免于被外界发现。

无独有偶,前西德也不例外。1987年2月,西德足球名将舒马赫撰写了一本名为《哨音》的书,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因为该书首次公开揭露了西德足球界的兴奋剂问题。而更早在1977年,当时的西德足球队队长贝肯鲍尔就说过:“在西德足球界,仍然是允许服用兴奋剂的,为了使足球运动员的体质和耐力达到最佳状态。有可以吞服的药片,也有可供注射的针剂。”

德国统一后,东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丑闻被大量揭发出来,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一方面这被看成是东欧集团的政治事件;另一方面,引起了体坛人士的惊愕和愤慨,有人甚至提出要追究责任,以至取消以前颁发过的奖牌。但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前,德国为了不影响某些受牵连的选手参赛和争夺奖牌,又建议对以前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一概不与追究,实行“集体大赦”。

为了操纵运动员“科学地”使用兴奋剂,个别国家还每年拨出专项款额,大力扶植有关兴奋剂使用和开发的研究工作。有的机构劣迹败露之后,便更名易地,但实质上仍是换汤不换药,其研究课题、研究人员、研究方法和保密程度均不变,其纪律是:不接近新闻界,埋头研究,绝对服从上级。

采取这种政策,暗地怂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可能一度性地提高运动成绩,但所谓的风险也很大,一旦药检出事,内情暴露,世界媒体一致口诛笔伐,不但运动员奖牌名次取消,被停赛禁赛,声名狼藉,而且也影响到整个国家体育界的威信,甚至连该国的国家声誉乃至人民的情绪都受到不利的影响,其实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看来,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应该会越来越少。然而,对滥用兴奋剂持怂恿冒险态度的行为在短期内消失绝迹,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种是放任型。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对待兴奋剂的使用上采取此种态度。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其本身的经济建设、政治权力的更迭以及民族争斗和灾荒的处理上,无暇顾及体育领域的是非问题;更重要的是严厉禁止使用兴奋剂的措施,需要有相当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为基础和前提,而这些条件在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般还不具备,所以这些国家及其体育组织的领导人也只有放任不管,听其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兴奋剂的使用对运动员的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运动员受到利益的驱使和诱惑,产生使用兴奋剂的要求和欲望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又没有制约的外部环境和咨询条件,这样势必造成使用兴奋剂者既不能增强体能,却反而由于服用剂量和时间不当而对身体形成极大伤害。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发展中国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情况并不如发达国家那么普遍,那么严重。因为使用兴奋剂本身也像禁止使用兴奋剂一样,需要一定的经济和科技条件。

3.社会制约的合法性

虽然对兴奋剂滥用持反对态度已成为国际体育界的一派大气候,但是也有不少体育界人士,包括一些教练员和运动员公开抵制反兴奋剂政策,更有一些社会各界人士对具体的禁用和处罚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不管对滥用兴奋剂的社会制约是来自国家政府部门,还是来自体育组织,还是来自民众的舆论,总是有各种不同的论调对这种制约的合法性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责难。两种意见的唇枪舌剑从来都没有停歇过。

就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幕前夕,美国《亚特兰大宪政报》上,同样是作为体育科学家的两个美国教授,围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该不该接受兴奋剂的检测”,各自撰文进行了一场辩论。

著名的运动生理医生格兰迪认为,运动员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可能诱使他们对兴奋剂越来越感兴趣。现在的社会风气崇尚竞争,鼓励拼搏,人们往往只顾结果而不注意其他的东西,这就使得运动员胆敢冒使用兴奋剂的风险去追求成功。为了捍卫体育的精神,必须反对滥用兴奋剂,而对运动员进行药检是反对使用兴奋剂的最有效手段,不采取是不行的。

相反,密执安大学的运动心理学家阿尔伯特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药检只是给观众心理上留下运动场上竞争是公平的假象。但是,如果有些运动员真想欺骗的话,他总能找到很多办法,来逃避药检的阳性结果。特别是目前的情况下,运动员对某些药物的利弊都已十分清楚,有关的剂量和用法都已掌握娴熟。于是他们总能找到对策。他还特别强调,对运动员进行药检其实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是一种非法检查,即使对涉嫌谋杀、贩毒的罪犯也没有受到这样的“待遇”。他甚至提出,如果我们没有找到合法的手段,这样的药检必须放弃,因为受人尊敬的奥林匹克运动也应该尊重别人。

可见,药检是反兴奋剂措施合法性的关键和焦点。而反兴奋剂的最主要最有威慑的得力措施也就是药检,目前正是这一措施受到一些所谓“人权主义者”的猛烈抨击。

前美国奥委会运动医学与科学部主任沃伊博士曾作过一项调查,该调查结果表明,97%的受调查者批评药检制度,认为这是“侵犯人权”的做法。美国斯坦福大学一名女跳水运动员在与美国大学生体育运动协会关于反对药检的一场官司中胜诉,这位女选手拒绝接受药检,其理由是这“侵犯了她的私人权利,限制了她的个人自由”。法院竟然同意其观点,并认为,兴奋剂检查在美国法律上是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学生体协的理由是“兴奋剂检查是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但这一辩词遭到了法院的驳回。体协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仍遭驳回。

在德国,也有一些人公然反对药检。前世界铁饼冠军,德国著名选手罗尔夫说,兴奋剂检查是多余的,这是对运动员的污辱和侵扰。

还有几位体育界前世界冠军也说类似的话:“似乎没有任何必要用法律禁止或控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则称:“兴奋剂检查至今仍是体育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不仅有道德的和公民权利的原因,还在于是否公平。”

在这一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田径选手,400m跑的世界纪录保持者雷诺兹与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关于兴奋剂的一场官司。1990年8月,国际业余田联以雷诺兹未能通过蒙特卡罗国际田径大奖赛的药检为由,给予他禁赛4年的处罚。但雷诺兹不服,竟以“药检不合法”为辞两次状告国际业余田联,而最终由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雷诺兹胜诉,并判国际业余田联应赔偿雷诺兹2730万美元。雷诺兹在胜诉后振振有词地对采访他的记者说,他“不仅是为了个人的清白无辜,更重要的是为了争取运动员的权利。”

判决后,事犹未了。国际田联的人当然不服,因为它是正常履行国际奥委会赋于的职责。美国法院决定,如果国际田联的人不赔偿,只要他们的人在美国一下飞机,就可以逮捕。事情越闹越大。这一下国际田联也重视起来,赶紧向美国最高法院起诉,说如果美国不改判雷诺兹有罪,那么1996年奥运会的田径项目就不在美国的亚特兰大举行。这一着果然是杀手锏。美国的最高法院一看问题涉及到国家利益,也慌了,就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还是判雷诺兹有罪。最后两者协商,国际田联也收回判雷诺兹停赛4年的决定,而仅处罚停赛2年。

之所以出现反兴奋剂的合法性问题,其症结在于,在不少国家中国家法律与体育组织的法规对使用兴奋剂这一行为的道德界定和法律界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大部分国家没有把使用兴奋剂或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使用兴奋剂列入国家法律的禁止范围,这就给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造成了法律障碍。在这些国家,运动员使用一般的兴奋剂并不触犯国家法律,只是如果服用的兴奋剂具有毒品性质,才会以服用毒品的指控而受到国家有关法规的惩处。正因为如此,经常出现法院和体育组织对服用兴奋剂事件处理不一的案例。

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俄罗斯的4名运动员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其中科尼涅夫和古利奥夫分别获得一个游泳项目的铜牌和一个摔跤项目的铜牌。国际奥委会在获悉该两人药检呈阳性结果后,剥夺了他们的铜牌。然而一家所谓体育仲裁法庭的机构以“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为由,宣判两名俄罗斯运动员清白,并作出令国际奥委会尴尬的裁决,要求国际奥委会归还被剥夺的两枚铜牌。

之所以发生反兴奋剂政策特别是药检措施屡屡受到“是否合法”的质疑,另一方面的原因还来自体育组织本身。国际体育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以及各专项分会、联合会、协会和国家地区分会等等,在处理药检问题上存在着检测标准和处罚标准前后不一,左右不一的现象。尤其是在遇到来自某些势力的干扰因素时,表现为拖拉犹豫,或过之或偏袒,甚至朝令夕改,自我否定等。

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拿较近的来说,美国短跑选手凯文·布劳恩斯基是男子200m跑项目的前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他曾在1994年5月22日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本应立刻按章处理。但美国田协以药检顺序有误为由,拒绝对布劳恩斯基进行禁赛处罚,布氏本人也将此案上诉至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国际田联并无立即反应,而是将此案搁置起来,直到整整两年后的1996年5月25日,才迟迟作出决定,对布劳恩斯基进行处罚。

同样在1996年5月25日,从索非亚传来消息,保加利亚的乔治耶娃因被查出服用兴奋剂类固醇而被禁赛3个月。乔治耶娃是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女子400m跑的铜牌获得者。按国际田联的规定,服用类固醇者,应被禁赛4年。但保加利亚田协却以其尿样中类固醇含量仅呈微量超标为由,只对她实施3个月的停赛。

亚特兰大奥运会前几个月,澳大利亚游泳选手莱利被查出服用了违禁药物。按理,人们会认为这位近来成绩不俗的运动员肯定要蒙受禁赛之苦。然而国际泳联最后的处罚结果,仅仅是对莱利进行严重警告,她的教练两年内不得从事教练工作。莱利服禁药,把责任推在教练头上,来个金蝉脱壳,便可以溜之大吉,大难不死,已经着实让世人吃惊不小。不料,过了几天,就传出莱利的教练在接到处罚通知后表示,不仅要继续执教,还要向国际泳联直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莱利的事又引发了连锁反应。美国游泳选手福斯奇,曾因服用兴奋剂被查出尿样阳性而受到停赛的处分。莱利“重罪轻判”,被“严重警告”之后,美国泳协也把福斯奇的两年禁赛改判为“察看两年”。由此看来,体育组织内部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处罚标准,实在是弹性大得无边。更令人费解的是,莱利犯了案之后,不仅有人为她解释“误服”的原因,甚至有国际奥委会的高层领导替她说情。

国际体育组织在处理使用兴奋剂问题上持有偏见也是由来已久的。前几年,中国游泳运动员中有个别人出现了服用兴奋剂的事,一些国家群起而攻之,大有围剿之势。中国体育官员魏纪中曾严正指出:“这可能是意识形态的问题。1987年,中国曾邀请东德教练来训练。有人说,是东德人把兴奋剂带到了中国。然而后来我们又请过西德几位教练,为什么没人说是西德人把兴奋剂带来呢?”魏纪中还指出:“反兴奋剂是国际的,不能只盯住中国,更不能有双重标准。有的国家运动员服用了兴奋剂,有人解释说是头痛吃错了药,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即使吃错了药,也应受到处罚。在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中国女排的巫丹就是因为误服了禁药被停赛了3个月,在这方面我们是一点也不含糊的”。

连美国运动员也对这种不公正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三项游泳世界纪录保持者、四项奥运会冠军得主、美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埃文斯也对美国泳协放宽对福斯奇的处理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埃文斯说:“美国泳协不能坚持自己所一贯倡导的原则,我为自己是这个组织的一员感到羞愧和窘迫。无论福斯奇是否无辜,她的药检结果证明她服用了类固醇。看看中国,他们服用了兴奋剂后,马上被禁赛了,没有人问她们的药是自己的,还是从教练那里得到的。美国泳协一直主张严厉处罚中国,但当这种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时,我们却不能坚持原则,我为此感到震惊和难过。”24岁的埃文斯还说:“我认为,这将损害我们体育,损害体育的未来,使一些人看到这些以后,认为自己如果服了药物后也可以逃脱惩罚,美国泳协应为自己没能妥善地处理此事而受到谴责。”

此外,药检的程序和标准等技术问题是其合法性受到议论的另一方面原因。比如前文中提及的雷诺兹事件中,他认为药检的A、B两瓶尿样都送到国际业余田联的实验室化验,这一程序不够严密,还应有C瓶再送到另一个独立的实验室去化验,以作为佐证。还有,尿样在多长时间内药检有效,如果时间太长,人们有理由怀疑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另外,药检指标究竟是按人体统一标准,还是因各不同地域、民族和人种采用多重标准,等等,这些方面的具体规定还不够严格一致。因此,反兴奋剂工作,特别是药检措施和处罚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在法规上加以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严格化,使形形色色的不公正因素无可乘之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