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货物税征收的困境

一、近代货物税征收的困境

自近代出现机器大工业以来,中国社会开始从以农业税为主的传统税制向以工商税为主的现代税制过渡,但长期以来,近代中国的税收治理思想并未从过去的传统农业税征收中得到转变。在传统的农业税征收中,总体来讲有“不变”和“变”两个特点。从不变的角度,征税对象始终是土地,尤其在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国家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九则,分别制定税率按亩征税。传统中国社会强调不与民争利,正税长期保持在一定的税额。由于征税对象和数额长期固定,政府不重视定期清丈工作,社会容易出现“占田多而收税少,田少而增税多”的现象,久而久之积弊丛生,由此而产生另一个“变”的特点。到了近代,田赋征纳中名实不符、逃税漏税的现象已十分严重,地方政府为了增补税收,常在正税之外添加花样百出的附加税,甚至频繁出现田赋预征的现象,体现出其税无定则、赋无定法的特点。因此,传统中国的农业税治理基本处于表面的“不变”与实际的“变”中,两者的循环往复恰与历代的王朝更替所呼应。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近代中国的机器工业迅速发展。1895—1913年新设的工厂数量达到416家,是1894年以前的7倍有余,资本额的年均增长率均达到了35%以上。[5]1913年中国的旧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39.33%,1925年该比例降到26.2%,而机器工业生产物的市场占有率则从24.80%上升到35.2%。[6]工业时代的来临,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工商税源,其中以货物税最为重要。然而,由于缺乏征管经验,仍因循旧有的农业税征收思维,近代中国的货物税滋弊颇多:(1)征税对象无差别。晚清时期的厘金饱受诟病,原因之一在于其对所有货物实行无差别征税,故被称作百货厘金,即使战争或天灾时期的粮食运输,也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厘金,充分体现出这一时期的货物税征收仍是以满足财政作为单一目的:(2)重复征税严重。无论是厘金、统税或是货物统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在一地缴纳后,销售到其他地区,仍需再次缴税。在商品的整个生产链条中,每一个环节也都要缴税,导致商民负担沉重,难以应对西方商品的竞争:(3)中央与地方税权混乱。传统中国是没有分税制的,集权体制之下的地方没有太多财权,主要依靠中央的解饷维持开支。当中央财政吃紧时,地方就开始滥征,即使近代出现过几次分税制改革,但由于地方督抚、军阀势力强大,分税制很难顺利推行:(4)税法的滞后。近代中国大部分工商税的实行只有政府颁布的行政条例,并没有法律的保护。由此,导致近代中国的征税标准时常会根据当政者喜好发生变化,不利于民族工商业的长远发展。(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货物税在近代就已经出现,但治理思想仍依循旧有的农业税,基本以增加财政作为税收的单一目的,需灵活变通之处因循守旧,需固定标准之处则变化无常,制约着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