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货物税改增值税的历程
1949年1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首届税务会议。首届税务会议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解决中央政府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会议上有两种观点:一是增加税收;二是增发货币。为了减少通货膨胀的风险,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决策。会议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制定了《工商业税、货物税的统一税法条例草案》。[7]1950年1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初步地统一全国税政,创建了新中国的工商税体系。[8]在工商业税中,货物税是最为主要的税种。货物税是向应税货物从价征税的税种,采取“税不重征”和“一物一税”的原则,计税依据和办法按照从价征收的办法,最低税率为钢铁的3%,最高税率是烟酒的120%。1950年7月,为了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决定调整税收,酌量减轻税务,货物税的税目从1 136个减为358个,税率也大范围的减少,例如改性酒精税率由100%减为30%、罐头由30%减为20%、火柴由20%减为15%。1953年,中国开始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为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商税制按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改革。[9]1953年1月1日,全国正式实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卷烟、酒、麦粉、水泥等22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把原来在生产环节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等税种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10]在上述22种改征商品流通税之外,对其余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将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各种税种并入货物税种,货物税税目从原来的385目改为174目,充分体现了“简化手续”的原则。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税收工作要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1981年财政部向国家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按当时工商税的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个税种。国务院批准了这个设想,决定建立增值税制度。1983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按7%—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1]1984年,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根据报告和试行办法,同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实施细则。[12]然而,这一时期的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环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增值税,但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得以普及。(https://www.daowen.com)
1986年开始,国家开始逐步调整增值税的征收:一是扩大征税范围;二是改进计税办法,至1993年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逐步扩大到了大部分工业产品。1993年年底,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13]然而,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到了2004年,国家开始在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试点行业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进项税额均可以按规定抵扣。2008年11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14]然而,这一时期的增值税仍存在税率较高、价税分离机制不彻底、重复征税等问题,尤其是与营业税之间的划分并不明晰,且税收立法出现了明显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