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与联营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班轮公会与联营体

(一)班轮公会(Freight Conference)

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公会,俗称水脚公会。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条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为避免相互间的竞争,维护共同利益,通过在运价和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签订协议而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

班轮公会的出现是航运市场竞争与妥协的产物,是随着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避免因互相降价争揽货源而损害各自利益而组成的联合组织。海运业不像其他运输方式那样需要投入巨资,经营者不论规模大小,只要有船,均可营运。因此,海运业和其他行业相比市场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当某一条航线同时存在几家、几十家甚至更多的船公司经营班轮运输时,激烈的竞争尤易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船公司往往以降低运价来争揽货源。但是,运费又是船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无节制地降低运价,则会危及船公司的生存。因此,作为维护船公司自身利益的手段,在班轮公司之间产生了班轮公会的组织。

班轮公会的业务主要是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内部的相互竞争,同时防止或对付来自公会外部的竞争,从而达到垄断航线货载的目的。

(二)联营体(Consortium;Consortia)

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上以班轮公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旧的体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新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一些船公司开始组织或加入联营行列,出现了公会内部成员公司组成的非独立法人的联营体。联营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通过集装箱方式提供国际班轮货物运输服务的船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关于一条或数条航线的贸易,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在提供海运服务时共同经营、相互合作、提高服务质量,主要方式是利用除固定价格以外的技术、经营、商业安排等使各自的经营合理化。(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随着欧亚航线几大主要联营体的期满解散,各大班轮公司迅即开始新一轮组合,并将这种联营行动从欧亚航线推广到亚洲—北美航线、欧洲—北美航线,航运联营体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战略联盟。战略联盟的目的和出发点是在一些公司间建立起基于全球范围的合作协议,其不统一运价,而是通过舱位互租、共同派船、码头经营、内陆运输、集装箱互换、船舶共有、信息系统共同开发、设备共享等各种方式致力于集装箱运输合理运作的技术、经营或商业性协定。

资料卡:货主和班轮公会关于THC的对抗

THC(Term inal Handling Charges)中文名称为码头操作费。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标准如下:干货20英尺(1英尺=0.304 8米)集装箱37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560元人民币;冷藏货20英尺集装箱41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610元人民币。这项费用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每年上百亿元的额外负担。

中国货主强烈反对这一不合理收费,认为船公司向货主收取THC是没有根据的,不合法的。班轮条款的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承运人班轮公司应管装卸并付装卸费,而货主只付班轮运费,不需付装卸费。按照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只有由于某种特殊的、临时的、突发的、无法预料的原因,例如,战争、石油价格大涨导致费用的突然增加、异常增加或收益异常减少,班轮公司才加收附加费。而且,班轮公司需要向货主说明是什么情况和理由以及根据,要和货主协商。这次加收THC,是班轮公会组织的统一联合行动,是联合起来搞价格垄断。经历了几次失败的谈判之后,中国货主协会号召几百家企业发表了《关于抵制国际航运公会强制推行码头装卸费的联合声明》,声明从多个角度指出了班轮公会在中国收取THC的不合理之处,并暗示将对个别有扣押提单、拒绝放货等过激行为的班轮公司进行“封杀”。

但船公司坚持征收这一费用,认为加收THC是为了增加运费报价的透明度。原来,中国的运费里隐藏着THC,使国外的买主不方便和国外进行比较,或者认为中国的运费很贵。现在把THC从运费中分离出来收取,它使得班轮公司能够报出真实反映市场供求情况的运价。这有利于国外的买方在同等的基础上把中国的运输成本和国外进行比较,做出对中国有利的决定。向货主收取的THC水平是根据中国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的调价幅度15%而定的。中国港口向班轮公司收取多少港口集装箱装卸费,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多少THC,其最终目标是全部收回成本。THC本来就存在,并不因为班轮公会组织的提出与否而影响到THC的收取。即使班轮公会组织不提出来,班轮公司也仍然会收取THC。这次加收THC,不是临时的。

货主和班轮公会的这场纷争持续了5年之久。2006年4月18日,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简称《调查结论》),船货双方争议数年的码头作业费问题终于有了结论,终于结束了长达5年的纷争。《调查结论》认定THC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并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的行为提出了约束性措施。调查结论认为班轮公会关于收取THC的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运市场的秩序,交通部对班轮公会以及其成员公司给予告诫,同时,责令班轮公会对公告进行修改,声明各班轮公司享有自主行动的权利,禁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调查结论》还对今后班轮公会采取此类行动做了新的规定,要求班轮公会必须建立船货双方协商机制,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指定的联络机构或联络负责人,并向交通部备案,便于货主方与班轮公会协商和联络。对未如实提供材料的在中国港口收取THC的国际班轮经营者,交通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给予处罚。这一事件也表明了随着货主力量的增大,班轮公会的垄断地位已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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