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的印刷条款规定有承运人与货物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但不能由此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首先,提单并不具有作为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构成运输合同的主要项目诸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及其他有关货运条件,是承运人事先公布且众所周知的;运价和运输条件也是承运人预先规定的;提单条款仅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在提单上也只有承运人单方的签字。运输合同实际上是在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承运人在装货单签章后就已经成立。其次,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合同履行在前,提单签发在后。提单只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证据。所以,将提单称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存在的证明”更合理。

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则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双方并无约定,且托运人在接收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这时才可将提单条款推定为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而约束承、托双方,提单才能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转化为运输合同本身。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等)以后,承运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就按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此时提单就是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二)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https://www.daowen.com)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但是,提单作为货物收据的法律效力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是不同的——主要视其是在托运人手中还是收货人手中。对托运人来说,提单只是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所列提单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或称为表面证据。换言之,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证明他在事实上并未收到货,或者在收货时,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有所差异,则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对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托运人所列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承运人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初步证据与最终证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例如,提单正面载明某货100件,承运人事后举证实际只装运了90件);后者则不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即反证无效,承运人应按提单上记载的情况进行赔偿。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是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承运人交货前,可以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单的转让(除提单中有规定不许转让外)是不需要经承运人同意的。

提单的物权凭证在时间上受到两种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货前才有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定时间内把货物提走,过期不提的视为无主货物,承运人可会同有关权威机构共同对货物行使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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