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单的种类
随着航运业务的不断发展,提单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种类
这类提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符合法律要求所使用的提单。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它是指承运人已将整票货物全部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除了载明其他通常事项外,还须注明载货船舶名称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简称收妥待运提单或待装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要求而向其签发的提单。由于待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又不注明载货船的船名,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2.根据收货人抬头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它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上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记名提单可以避免因转让而带来的风险,但也失去了其代表物权可转让流通的便利性。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此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其一般只用于运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展览品及援外物资等。
(2)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它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记明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如“to the Bearer”或“to the Holder”,或不填写任何内容(空白)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转让手续非常简便,但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很容易被他人提走。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它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背书人背书后可以转让,既避免了记名提单的僵硬,也避免了不记名提单的风险,所以是一种常用的提单。
所谓背书,是转让人(背书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或者不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手续。实践中,背书有记名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等几种方式。
①记名背书。记名背书也称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②指示背书。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③不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也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由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经过不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不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有: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与转让是不同的。
3.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它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上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在正常情况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时,必须提交的是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它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是在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下装船的,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损坏可归因于这些批注的范围,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将拒绝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经批注的提单均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规定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没有说明货物或包装不令人满意,只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桶”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国家和航运组织所接受。
实践中,当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时,托运人会出具保函,并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以便能顺利结汇。由于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承运人有可能会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Direct B/L)。它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运抵卸货港的提单。(https://www.daowen.com)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Through B/L)。它是指在装货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达货物的目的港,而要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运抵目的港,由承运人为这种货物运输所签发的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Intermodal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它是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两种及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5.根据提单签发人不同分类
(1)班轮公司提单(Liner B/L)。它是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它是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多有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 B/L)。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6.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分类
这类提单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货运业务有一定影响时所使用的提单。这类提单也有多种情况。
(1)倒签提单(Anti-date B/L)。它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作“倒签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它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一般都是出口公司出于无奈和应急时采用的办法,为了防止意外,应尽量避免使用这两种提单。
(3)顺签提单(Post-Date B/L)。它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顺签提单”。这种做法是为了符合合同关于装运期的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而顺填日期签发的提单。承运人顺签提单的做法同样也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真实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二)特殊提单
(1)舱面提单(On Deck B/L)。它是指将货物积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在提单上记载“On Deck”字样的提单,也称甲板货提单。积载在船舱内的货物比积载于舱面的货物可能遇到的风险要小,所以承运人不得随意将货物积载于舱面运输。但是,按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法律规定应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可以装于舱面运输。另外,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通常有1/3以上的货物要装于甲板上,所以不论集装箱是否装于舱面,提单上一般不记载“On Deck”或“Under Deck”,商业上的这种做法已为有关各方当事人所接受。
(2)过期提单(Stale B/L)。它是指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的提单,也称滞期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属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商业习惯的一种提单,但它在运输合同下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3)并提单(Omnibus B/L)。它是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同一船舶装运的相同港口、相同货主的两票或以上货物合并签发的一套提单,即将不同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合起来签发相同提单号的一套提单。
(4)分提单(Separate B/L)。它是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属于同一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并分别签发的提单(多套提单),即将相同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签发不同提单号的提单。
(5)交换提单(Switch B/L)。它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同意在约定的中途港凭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并记载有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由于商业上的原因,为满足有关装货港的要求,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在中途港不换装其他船舶,而是由承运人收回原来签发的提单,再另签一套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承运人凭后者交付货物。
(6)交接提单(Memo B/L)。它是指由于货物转船或联运或其他原因,在不同承运人之间签发的不可转让、不是“物权凭证”的单证。交接提单只是具有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
有时由于一票货物运输会由不同的承运人来运输或承运,为了便于管理,更是为了明确不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需要制作交接提单。
另外,还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