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海运运费
目前,集装箱货物海上运价体系较内陆运价成熟。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袭用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即以每运费吨为单位(俗称散货价);另一类是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俗称包箱价)。
包箱费率(Box Rate)是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的。常用于集装箱交货的情况,即CFS/CY或CY/CY条款。常见的包箱费率有以下三种形式。
(1)FAK(Freight for All Kinds)。它是对每一集装箱不细分箱内货类,不计货量(在重要限额之内)统一收取的运价。
(2)FCS(Freight for Class)。它是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集装箱普通货物的等级划分与杂货运输分法一样,仍是1~20级,但是集装箱货物的费率差级大大小于杂货费率级差,一般低级的集装箱收费高于传统运输,高价货集装箱低于传统运输;同一等级的货物,重货集装箱运价高于体积货运价。可见,船公司鼓励人们把高价货和体积货装箱运输。在这种费率下,拼箱货运费计算与传统运输一样,根据货物名称查得等级,计算标准,然后去套相应的费率,乘以运费吨,即得运费。
(3)FCB(Freight for Class or Basis)。它是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类以及计算标准制订的费率。
实训练习
一、计算题
某票货从张家港出口到欧洲费力克斯托,经上海转船。2×20′FCL,上海到费力克斯托的费率是USD 1 850/20′,张家港经上海转船,其费率是在上海直达费力克斯托的费率基础上加USD 100/20′,另有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5%,问: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二、案例选读
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
【案情】
某年3月,青岛A公司与英国B公司按CIF条款签订一份出口箱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海运公司办理订舱。海运公司接受订舱后进行配载,并运载空集装箱至A公司的生产厂家进行装箱。当时A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货物装箱情况。装箱完毕后,海运公司直接将重箱运至堆场,并在人民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后,A公司及时将“装船通知”以电传方式通知了B公司,并将该批货物的保单背书转让,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一个月后,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箱包有很大的刺激气味,影响销售。A公司经查箱包的异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由于A公司业务员未能在现场监装,没有发现此问题,致使货物影响销售,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同意降价20%,了结此案。(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道客88)
【分析】
此案例中箱包产生刺激气味是集装箱的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虽然投保的是一切险,但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作为承运人,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适货(Cargo Worthiness)意味着集装箱适于接收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集装箱不适货,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按照常规和一般的工作程序,发货人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应对箱体进行认真检查和感官测试。发现不合格的集装箱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并要求调换。否则,按照惯例装箱人一旦未提出异议而接受集装箱,即集装箱被视为是合格的、适货的。若由于此集装箱的原因发生货损、串味等,装箱人将很难排除自己的责任。
现行的《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如货物灭失,损失是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同时又进一步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应拒装。但如果装箱人继续使用该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箱子,或未能及时把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害通知供箱人、运箱人,则该货物的灭失、损害由装箱人负责。
此案中,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尘的适货集装箱,保证集装箱的油漆干透是供箱人最基本的责任之一。箱包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油漆未干透所致,是明显的不适货,对此承运人肯定是有责任的。当然,发货人在装箱前没有对箱子进行检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以往的判例,通常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
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 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 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 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