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在这一部分内所说的关于正当的生活方式的话,未曾按照顺序排列,以便一目了然。但我为了更容易由此以推彼起见,将许多意思分散在命题中分别加以证明。因此我在这里加以总括归结为下列各要点。
(一)我们所有的一切追求或欲望,都是出于我们性质的必然性,因此或则只须根据人的性质,当做这些追求或欲望的最近因,即可对它们加以理解,或则也可以根据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方面,去加以理解,但就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言,便不能单从其自身,也不能离开别的个体,得到正确的理解。
(二)自我们的本性而出,可以单独从人性自身加以理解的欲望,即是与心灵相关联的欲望,就心灵被认作为正确的观念所构成而言。反之,其余的欲望则仅与未能正确理解事物的心灵相关联,因此这种欲望的力量及其增减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决定,而乃被外界事物的力量所决定。所以前一种欲望可以正当地称为主动的行为,而后一种欲望则只能称为被动的情感。因为前者总是表示人的力量,而相反地,后者仅表示人的软弱无力和不完备的知识。
(三)主动的行为或者为人的力量或理性所决定的欲望永远是善的;其余的欲望则可善可恶。
(四)因此在生活中对于我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尽量使我们的知性或理性完善。而且人生的最高快乐或幸福即在于知性或理性之完善中。因为幸福不外是由于对神有直观知识而起的心灵的满足。而所谓使知性完善也不外是理解神,理解自神的本性之必然性而出的神的属性与行为。所以遵循理性指导的人的最后目的,亦即他努力以节制他所有别的欲望的最高欲望,即是能指导他正确地理解他自己并理解一切足以为他的理智的对象的事物的欲望。
(五)所以没有理智决不会有理性的生活;事物之所以善,只在于该事物能促进人们享受一种为理智所决定的心灵生活。反之,唯有足以阻碍人的理性趋于完善,并阻碍人享受理性的生活的事物方可称为恶。
(六)但是因为凡一切以人[的本性]为致动因的事物皆必然是善的。由此可以推知,只有起于外在原因的事物才可以对人是恶的。换言之,唯有就人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而言,就人被迫而服从自然的规律、被迫而在几乎是无限多的情形下适应自然的全体而言,才可以产生恶的行为。
(七)要想人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不遵循自然的共同秩序乃是不可能之事。但是假如他能置身于与他性质相符合的个人之中,他的活动的力量将因此而得到促进与扩张。反之,假如他置身于与他的性质丝毫不相符合的个人之中,倘若他不大大地改变他自己,便很难于适应他们。
(八)任何存在于自然中的事物,只要我们判断那事物为恶或认之为是以阻碍我们保持并享受理性的生活,我们便可以用对于我们最平安的方法,以排除那事物。反之举凡一切我们认为是善,或认为是最有益于保持我们的存在并过一个理性的生活的事物,我们都可以设法取用,并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去使用它们。一般地说来,每一个人都有最高的自然权利来做他判断足以促进他自己的利益的事情。
(九)与一物自己的性质最相符合的,除了同类的其他个体外,没有别的什么东西了。所以(据上面第七条)对于人保持他的存在和理性生活的享受,最有利益的,除了遵循理性指导的人外,也没有什么东西了。既然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个体,比遵循理性指导的人,更为完美,足见除了教育人们,使他们最后皆能遵循理性的直接权威而生活外,一个人没有更好的东西可借以表示他究竟具有多少技巧和才能了。
(十)只要人们彼此皆为嫉妒或任何属于恨的情绪所激动,则他们便彼此反对,因而他们彼此间愈是互相畏惧,因为人比自然中别的个体更有力量。
(十一)心灵却非武力所能征服,但可被爱或德量所征服。
(十二)对人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使大家的生活方式互相关联,并以最紧密的联系,彼此联合起来,使全体团结一致。一般地讲来,凡做任何足以加强友谊之事,对人都是有益的。
(十三)但要达到这种目的,需要有技术和机敏。因为人是变易无常的(遵循理性的律令而生活的人,毕竟是很少的),而且大都心怀猜忌,多倾向报复仇恨,少有以悲悯为怀的。因此对每一个人要耐心照顾到他们的心情,但又要不去模仿他们的情绪,实需要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反之,凡那些一味对人们吹毛求疵,只知道诅咒人们的罪恶,而不知道教导道德,只知道扰乱人的心情,而不知道稳定人的情绪的人,实在对自己对别人都是有害的。所以有许多人,由于过分暴躁和对于宗教之荒诞的热心,简直可说是自愿在无理性的禽兽之中,而不愿在人群之中生活。这正如许多少年人,他们不能宽怀忍受父母的责骂,脱离家庭,逃往从军,自愿忍受战争的困苦,和暴君的压迫,而不愿享受家庭的舒适,听从父母的管教,宁愿忍受外来的一切困苦负担,只求报复对于父母的气愤。
(十四)虽然人的一切行为大都受情欲的支配,但他们的共同团结,毕竟是利多害少。所以最好是以宽大的度量,忍受人们所施的损害,而自己专心致志于足以增进人类的协调和友谊的东西。
(十五)那能够产生协调的东西即是与正义、公平、荣誉相关联的东西。因为不仅不公平的和有害的行为令人感到不安,即任何一件卑鄙的行为,或如蔑弃社会公认的伦理之类,也在受人唾弃之列。但是为了获得敬爱起见,最必要的是遵奉有关宗教及虔诚之事(参看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附释一与二,命题四十六附释及命题七十三附释)。
(十六)协调虽常为恐惧所造成,但此种协调是无诚意的。而且必须指出,恐惧是起于心灵的软弱无力,对于理性没有什么裨益。怜悯也是这样,虽然表面上怜悯好像近似虔诚。
(十七)慷慨捐输也可以获得人心,特别是足以使得无有资力以借给维持生活需要的人悦服。但是要扶助每一个贫乏的人,实远超出私人的能力和利益,因为私人的财产实太不能充分满足此项需要。而且任何个人的力量甚为有限,也不能与人人皆缔结友谊。所以救济贫穷乃属于公共的福利,乃是整个社会所应负担的责任。
(十八)关于接受恩惠与表示感恩,须采取一种特殊谨慎的态度,可参看第四部分命题七十附释与命题七十一附释。
(十九)肉体的爱或性欲乃起干爱好身体的外形,一般地讲来,凡任何不基于心灵的自由,而承认一个别的外在原因的爱,都容易转变成恨。此外还有一种发狂[的爱],但这却更坏,因为这种的爱只能引起争斗,不能增进协调(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绎理)。
(二十)至于结婚当然是符合理性的。不过夫妻结合的目的须不仅是基于外表形体的爱好,而要以出于生育并聪明地教养子女的爱好为归。此外夫妇的爱情也不应仅以外表的形体为因,但主要地应建筑在心灵的自由上。
(二十一)此外谄媚也可造成协调,但这种协调是借奴性的无耻的罪过或欺骗所造成。因为唯有骄傲的人才最容易为谄媚所愚弄。他们一心想出人头地,但又并没有什么过人的地方。
(二十二)自卑具有虔敬与宗教的假象。而且自卑虽是骄傲的反面,但一个自卑的人却最接近骄傲的人(参看第四部分命题五十七附释)。
(二十三)羞耻也可以有助于协调,不过只是就对许多无法掩盖的事情表示羞耻而言。羞耻既然是一种痛苦,所以也不是运用理性的产物。
(二十四)其余许多和对人有关的痛苦的情绪皆直接同正义、公平、荣誉、虔敬和宗教正相反对。愤怒表面上虽近似公平,但是唯有没有法律的社会才可以容许每个人各自判断他人的行为,各自[用武力]维护他自己和别人的权利。
(二十五)谦恭,或使人喜悦的欲望,如果为理性所决定,则与虔诚相联系(正如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附释一所说)。反之如果纯起于情感的谦恭,便是一种好名心或者是一种欲望,通过这种欲望,人们借着虔敬的假象,大都适足以引起分歧和争夺,因为一个人要想用智虑或行动去帮助别人,以便他们可以和他共同享受最高的善,则他首先必须力图赢得别人对他的挚爱,而不在于博得他人的称赞,标榜出附着有自己姓名的学说或学派,更不在于造成些引起他人嫉妒的机会。在平日谈话中,他将力求避免指责人们的缺点,只是很谨慎地偶尔提到人的软弱无力,他通常总是多多谈论人的德性和力量,以及如何使它们更臻完善的方法。这样人们便可以尽量努力以求遵循理性的律令而生活,既非由于恐惧,亦非出于避祸,而是纯基于快乐的情绪。
(二十六)除开人外,我们知道,天地间没有别的个体,其心灵生活是令我们感觉愉快,也没有任何别的个体,我们可以借友谊或任何一种生活方式,同他们结合成为一体。所以自然中除人以外的任何东西,为了照顾到人类本身的利益起见,实没有保持其存在的必要,但是理性指示我们,保存它们或消灭它们,全视其不同之用处为准,或视其是否足以适应我们的需要为准。
(二十七)我们从我们之外的事物所得到的利益,除了我们由观察事物,改变事物所得到的经验和知识之外,主要的即是身体的保存。根据这个理由,则凡能够供养或滋补身体,足以使身体所有各部分皆能适当地尽其功能之物,即是对我们最有益之物。因为身体愈能接受多方面的影响,或愈能多方面地影响外界物体,则心灵便愈能思想(参看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及三十九)。但自然中这类的事物似乎异常之少,因此为了身体所需要的营养起见,必须利用多种不同的食料。但人的身体是许多不同性质的部分组合而成,而各部分皆经常需要各种营养品,以便身体的全体可以同等地适宜于应付一切可以由其性质而出的事物,因而心灵也随之同等地适宜于把握多量事物。
(二十八)要想得到这些事物,如果人们彼此间不互相帮助,则单凭一个人的力量,很难有济于事。而金钱恰好供给了我们一个一切有用物品的兑换券。因此金钱的意象总是主要地占据着大众的心灵,因为如果没有金钱的观念伴随着作为快乐的原因,他们很难想象出任何一种快乐。
(二十九)这唯有对于那些追求金钱而并不是由于生活的需要或必要的人,才是一种过恶,因为他们曾经学习到攫取金钱的技术,且反以此自豪。至于对于他们自己的身体,虽照常营养,但亦甚俭薄,因为他们以为如果对于身体的保存,费用太多,恐怕于他们的财产损失太大。但是那些知道金钱的正当使用,并知道以他们的需要为准去规定财产的限度的人,只需要少量的[金钱],即可过满意的生活。
(三十)既然凡足以促进身体各部分使之各尽其功能之物皆是善物,并且既然快乐在于人的力量(就人之为心灵与身体所构成而言)之助长或增加,由此足见使人快乐之物皆是善物。但反之,既然无补于此目的,不能增进我们的快乐之物,其活动力量的发挥也不以我们的利益为准,既然快乐大都只是主要地与身体的某一部分相关系,则由此产生的快乐(如果没有理性和警惕主宰着),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欲望,大都总是过度的。不仅如是,情感又能使人认现在的甜蜜之物为最重要,因而我们对于将来之物便不能以同样的情绪去估量。请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及第四部分命题六十附释。
(三十一)迷信与我们所说的话却正相反对。凡足以使人痛苦之物,迷信认之为善,凡足以使人快乐之物,迷信却认之为恶。但是,上面我已经说过(参看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五附释),除了心怀嫉妒的人之外,没有一个人会把我们的软弱无力或困苦损失引为欣幸。因为我们所感到的快乐愈大,则我们所达到的圆满也愈大,因而我们也愈能分享神性。而且快乐只要是基于以对我们利益的真正考虑为主宰,则这种快乐决不会是恶。反之,一个受恐惧支配,因为避免损害才做善事的人,却并不是遵循理性的指导。
(三十二)但人的力量是异常有限,而且无限地为外界的力量所超过,因此我们并没有绝对的力量,能使外界事物皆为我用。但是,有时许多事变发生,与考量我们自己利益的要求,却大相违反,我们也只好以宽大的度量去忍受,只要我们自己觉得我们已经尽了自己的职责,我们已竭尽所有的力量,但实无法可以避免此种不幸之事,并且觉得我们是整个自然的一部分,我们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那么我们便会感到精神的满足。]如果我们清楚明晰地了解这点,则我们为理智所决定的那一部分,亦即我们的较高部分,便可得到充分的满足,而且要努力保持在这种满足里。因为,我们既了解我们只能追求有必然性之物,则我们只有对于真理才能满足。所以只要我们对于这点有了正确的了解,则我们的较高部分的努力,将可与整个自然的法则谐和一致。
[1]按拉丁文原文perficere有完成和圆满或完善两重意义,这里主要是用“完成”的意思来说明一般人所了解的有关善恶评价方面的“圆满”或完善。——译者注
[2]按拉丁文原本及德文译本都没有“附释二”等字,而怀特英文译本却有“附释二”等字。但考察内容应以补入“附释二”较好。——译者注
[3]参看:罗马诗人阿维德:“Metamorphoses”(变态),第七章,第二十节以下。
[4]见旧约传道书,第一章,第十八节。
[5]“德性”拉丁文原文是virtus原是“能力”的意思,一般引申作“德性”解。这里主要是指原义“能力”。——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