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諫議大夫梁燾可集賢殿修撰知潞州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右諫議大夫梁燾可集賢殿修撰知潞州制

勅〔一〕:《詩》云:“敬慎威儀,維民之則。”蓋庭有變色,則下多悖詞。道民之慎,何可忽也。自古戒之,義所不取。具官某職在諫列,地參法從,不思朝著誾侃之美,而忘公門鞠躬之慎。敢肆倍言,侵詆同列,驚駭物聽,虧損國體。宜寘深罰,以儆在位。稍奪諫垣之秩,出守上黨之地。尚從貼職,以示厚恩。勉自省循,毋〔二〕重衍讁。可〔三〕。

【校】

〔一〕勅,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https://www.daowen.com)

〔二〕毋,原作“母”,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改。

〔三〕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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