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中侍御史豐稷可右司諫制
勅具官某〔一〕:在廷之臣,位下而望重者,唯諫官而已。爲其得劘切人主,紀綱國體也。然非其學足以達道,其智足以周務,見微而知著,擇善而有容,亦安能稱其事而宜其官哉?以某〔二〕自居憲府,綽有士譽,名不虚得〔三〕,材實充〔四〕副,移珥筆之權,當伏蒲之選。讜言正色,廼其素守,吐剛茹柔,毋愧前哲,則我爲知人,爾號稱職矣。可〔五〕。(又見《皇朝文鑑》卷三十九、家集本卷五)
【校】
〔一〕勅具官某,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
〔二〕某,《皇朝文鑑》、家集本作“稷”。(https://www.daowen.com)
〔三〕得,沈校本改作“傳”。
〔四〕充,沈校本改作“允”。
〔五〕可,據文津閣本、周校本、沈校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