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凡例

一、本编收录1983—1984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考古发掘出土的汉文文书,其它民族文字文书将编为另卷刊印。出土汉文文书中有大量残屑,其中文字内容不能贯通或不知其文义者均未收入。

二、本书收录的文书均用原来编号,前一部分为出土文书地点的坑位号,冒号后为该地点所出文书的顺序号。编号用拉丁文字母,F代表房址,Y代表院落,T代表探沟或探方,W代表文书。

三、每一件文书只有一个固定编号。如该件文书为多页或破损成多片时,在顺序号后再加小顺序号。

四、每件文书既有固定编号,一般都不代拟其原有专用名称,如原已有专名的则加《  》。

五、抄录时,在(  )内依次记载纸质、完残状况、书写或刻印文体、钤盖印记、朱书或墨书批注标点情况、尺寸等。其中保存完残状况,分为整、缺、残、屑四等,文字完全保存或边缘略损而不致缺文的均作“整”;边沿破损或缺去少量文字的作“缺”;虽已破损但尚可通读其内容的作“残”;破碎过甚难于贯通的作“屑”,这类碎屑数量很多,书中仅收录少量略知其内容或与同件残页相关的。书写文体一般分为楷、行、草书三种,如楷书为主兼用行书的作“楷行书”,如以行书为主兼用草书的作“行草书”,依此类推。尺寸数字为纸张的高度和宽度,以毫米为单位。

六、原文为刻印而成者用楷体字排印。原为印本书籍及佛教经咒者,均不抄录原文,一律只注明质地、版式及尺寸,内容参见图版。(https://www.daowen.com)

七、抄录文书时尽可能保留其原来格式,但其中如每行字数超过19字时,仍按原格式另提行,在原文每行末用符号图示表示。遇有缺损字时,每字用方格□代表,如缺三个字以上或不知字数用花方格图示表示。

八、文书中凡钤盖朱红色官印的,一律用符号图示代表;凡黑墨印的押印,一律用符号图示代表;凡黑墨签押或画十字押的,一律用符号⊕代表。

九、汉文文书上粘附、加批及印押中的各种民族文字,在本卷内均不译释,将载入民族文字卷。

十、在亦集乃路总管府架阁库遗址(F116)内发现的大批公文残件,经整理、分类、拼对,其中有部分文卷可大致复原或基本得知全卷内容,在刊印时将该卷宗残件集中在一起,并在目录上加“文卷”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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