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竞赛的基本原理认为:在经济竞赛中,正义者只可能是参与者的行为而不可能是竞赛的结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经济竞赛的基本原理认为:在经济竞赛中,正义者只可能是参与者的行为而不可能是竞赛的结果

一如我们在前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正义乃是人之行为的一种属性,而我们之所以习得了这种属性,实乃是因为为了确使一种有助益的行动秩序得以形成和维续,我们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类型的行为。因此,正义这个属性可以被用来指涉人之行动所意图的结果,但却不能被用来指称那些并不是由人们刻意促成的情势。正义要求人们在“对待”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时候,也就是在刻意采取那些会影响到其他人的生活状况的行动的时候,必须遵循某些统一的行为规则。由于市场乃是经由非人格的过程而把对商品和服务的支配权划归给特定的人的,所以显而易见,我们根本就无法用正义来指称市场所依凭的这种方式;换言之,市场所依凭的这种方式之所以既不可能是正义的,也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一是因为它所产生的结果既非刻意造成的,亦非人们所能预见的,二是因为这些结果所依赖的乃是任何人在整体上都不可能知道的大量情势。当然,在市场这种非人格的过程中,个人的行为完全有可能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人所采取的完全正义的行动给他人造成的后果既不是他们所意图的亦不是他们所预见的,所以这些后果也就不会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事实情形是:为了捍卫那个大大增进了每个人满足自己需求之机会的过程,我们都同意维护并同意实施某些统一的规则,但是我们却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代价,即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得承受蒙遭不应遭受的失败的风险。在人们接受了这种过程以后,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的酬报也就不再受任何人的刻意支配了。这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惟一一种能够把广泛分散在千百万人中的信息(information)有效地用于实现所有人的利益的过程;而这种过程的运作方式就是确使每个人都享有那种从伦理上讲本身就是可欲的个人自由。当然,这种过程从来就不是“设计”的结果,而只是我们以点滴的方式逐渐完善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我们只是在发现了这个过程在其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那些群体中如何提高了人们的效率和实力以后,才渐渐学会运用并逐渐完善这种过程的。

这个过程,一如亚当·斯密(显而易见,还有在他之前的古代斯多噶派学者)所理解的那样,〔11〕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但是有一点除外,即该过程一般来讲并不只是作为一种娱乐而展开的)都完全类似于一场竞赛(game),也就是一场部分取决于技艺、部分取决于机遇的竞赛。我们将在下文中把这种竞赛称之为偶合秩序(catallaxy)的竞赛。像所有的竞赛一样,这种偶合秩序的竞赛也是依循规则展开的——这些规则指导着那些在目的、技艺和知识等方面不尽相同的个人参与者的行动;这种竞赛所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竞赛结果是不可预测的,而且通常来讲也总是有赢家和输家的。就像在一场竞赛中那样,我们在市场竞赛中完全有理由要求人人公平竞争,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人人诚实无欺,但是,如果我们要求竞赛结果对每个参与者都保持公平,那么我们的这种要求就会变得极为荒谬,因为我们知道,这种竞赛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肯定是由技艺决定的,而在某种程度上又必定是由运气决定的。在那些使某个人的服务对他的同胞具有一定价值的情势当中,或者,在那些使某个人改变他的努力方向成为可欲之事的情势当中,有一些情势既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也不是人们能够预见到的。

囿于种种原因,我们不得不在下一章再回过头来讨论那种实际上由市场竞争构成的发现过程(the discovery procedure)的基本原理。但是,我们在这里还是需要扼要地指出下述两个问题:第一,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一个力图运用多于任何一个人或机构所能掌握的信息的过程中所获得的那些结果,其本身就必定是不可预测的,而且也常常会与那些决定着他们努力的方向和强度的希望和意图相违背;第二,只有当我们允许负反馈原则(the principle of negative feedback)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某些人肯定会蒙遭不该遭受的失望——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有效地运用那种广泛分散的知识;当然,亚当·斯密仍是最早洞见这个问题的人士之一。〔12〕

我们还将在后文中看到,特定的价格或工资,因而也就是不同的群体和个人的收入,对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之所以极为重要,主要不是因为这些价格会对所有得到这些信号的人产生影响,而是因为这些价格还会对那些认为价格是改变他们努力方向的信号的人产生影响。价格的功能与其说是为人们业已完成的事情提供报酬,不如说是告知人们,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为了普遍利益,他们应当做什么事情。然后,我们还会看到,为了给维续市场秩序所需要的那些运动提供足够多的激励,人们经努力所得的回报与可明确识别的品行(merit)不相吻合的状况,也往往是有必要的;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尽管他们已经竭尽全力并尽其所能,然而出于某些他们尚无力知道的原因,他们的努力仍可能无法达到他们合理预期的水平,不过也有可能超出他们合理预期的水平。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某人是否做了“正确的”事情这个问题,不可能总是一个品行的问题,而必须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来决定,亦即在不考虑相关的人士是否应当或是否能够先已知道所需要者的情况下来决定这个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第一,只有当人们所能够预期得到的工作酬报与他们的服务对那些得到这些服务的同胞所具有的价值相吻合的时候,他们才可能自行决定做什么工作;第二,他们的服务对他们的同胞所具有的这些价值,往往与他们个人的品行或需求毫无关系。人们因品行而挣得的报酬,与提示某个人应当做什么事情的信号(价格),无论从他自己的利益来看还是从他的同胞的利益来看,都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能够确使人们得到最优报酬的因素,并不是善良的意图或需求,而是去做事实上最有助益于他人的事情(而不论做这种事情的动机为何)。在那些努力攀上埃非尔士峰(Mount Everest,即珠穆朗玛峰)或试图登上月球的人当中,我们所尊敬的也同样不是那些做出了最大努力的人,而是那些首先取得成功的人。

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把上述情形中的结果说成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那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人们之所以未能普遍认识到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们错误地使用了“分配”(distribution)这个术语——在他们那里,“分配”这个术语必定意味着一个人格化的负责分配的机构的存在,而且也正是这个机构的意志或抉择决定着不同的个人或群体的相对地位。〔13〕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种机构;而且我们之所以用一个非人格的过程来确定利益的配置问题,恰恰是因为经由这个过程的运行,我们能够形成一个相对价格和相对报酬的结构:这个结构将决定总产出的构成和规模,而总产出的这种构成和规模又能确使每个个人因偶然因素或技艺而获得的份额实际上与我们想给他的份额大体相当。

技艺和运气在决定相对收入的方面确实很重要,但是如果我们在这里用较长的篇幅对它们所具有的这种相对重要性进行探讨,那定会与本书论旨相脱离。显而易见,技艺和运气所具有的这种重要性,在不同的行业、场所和时间之间,尤其是在竞争程度极高的社会与较不富有企业家进取精神的社会之间,也是极为不同的。我在总体上倾向于认为,在任何一个行业内部,个人的能力与勤奋之间所存在的相应关系,要比人们通常所承认的大一些,但是一个特定行业的所有成员的相对地位与其他人相比较,则会更为频繁地受到那些他们无力控制且无从知道的情势的影响(这也可能是那种被称之为“社会”不正义〔social injustice〕的现象而非个人所蒙遭的相应不幸何以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行秩序所具有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缺陷的一个原因)。〔14〕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价格机制在总体上会使报酬与技艺和努力趋向符合的观点,并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阐释的具有决定性的要点,相反,关键之处乃在于这样一个论点:即使我们知道运气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使我们不清楚一些人何以总是在猜测方面比其他人更幸运,我以为我们从下述假设出发思考问题仍是与普遍利益相符合的,即一些人在以往评断赢者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很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也效仿这些赢者的做法,因此,激励或促使他们继续进行他们的尝试也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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