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2、3卷》简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2、3卷》这本书是由.(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A.Hayek)著创作的,《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2、3卷》共有145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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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库序

江平 外国法律文库是一套大型翻译丛书,入选书目主要是外国尤其是西方的重要法律著作。中国法学界从事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与教学的学者组成的编译委员会负责确定书目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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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国家并不通过行政的手段管理人们的事务,而只是通过法律调整人们的私性活动。 ——Walter Lippmann,An Inquiry i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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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原以为,完成本书第二卷的文稿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后来却发生了好几件事情,使得第二卷的出版时间延误了。最重要的一件事情便是我对本卷初稿所处理的那个构成本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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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显而易见,如果人们从一种特殊利益的角度……来调整他们的行为——不论这种特殊利益是公共的利益还是私人的利益,那么他们都会使自己陷入永无止境的混乱之中,而且还会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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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的社会中,普遍利益主要在于促进个人追求未知的个人目的

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施以强制;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对政府权力之正当目的(legitimate objects)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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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利益与集体产品

对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维护乃是该社会成员普遍利益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也是我们主要关注的那些正当行为规则的重要意义之所在,但是,在我们对个人行为规则与利益或福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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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无知

在展开此项讨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重申本书开篇所强调的那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大社会之整体活动秩序立基于其上的所有的特定事实。智识史上的怪事之一便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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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

一般来讲,我们很少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实施大多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受有关具体且特定的事实的知识指导,而是受有关在某种情势中何种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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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与意见、目的与价值、命令与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术语的问题

为了防止冲突,人们必须在他们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共识。但是,随着有待在彼此间达成协议或共识的人数范围的扩大,他们也就必定越来越难就应予实现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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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规则因有助益于未知的特定目的而具有终极价值的作用

在人们已经就解决纠纷所应予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正当行为规则便能够帮助他们解决他们在特定问题上所存在的纠纷,即使纠纷双方对于他们所追求的特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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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建构论谬误

对行为规则的建构论诠释,便是广为人们所知的那种“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然而,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讲,“功利主义”一术语还被用来意指任何对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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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某个给定的行为规则系统内才可能对行为规则做出有效的批判或改进

由于任何业已确立的行为规则系统都是以我们只是部分知道的经验为基础的,而且也是以一种我们只是部分理解的方式服务于一种行动秩序的,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以那种完全重构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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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化”与普遍性的检测

内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的检测乃是发展一个行为规则系统的手段;而与这种检测紧密相关的问题,通常都是在“一般化”(general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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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作用与规则的长期适用

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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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义的探求

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为了使它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不致发生冲突而建立起来的一道道屏障或一条条边界。 ——P.Vinogradoff〔1〕(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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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人之行为的一种属性

在前文中,我们选用了“正当行为规则”(rules of just conduct)一术语来指称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的“目的独立的”规则(end-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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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法律

我们既不主张事实上得到社会成员遵守的所有正当行为规则都是法律,也不认为通常被称为法律的所有东西都是由正当行为规则组成的。我们的主张毋宁是,由正当行为规则组成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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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规则一般都是对不正当行为的禁令

在正当行为规则向那些并不共享亦未意识到共同特定目的的群体逐步扩展的过程中,有一种通常被称之为“抽象的”规则类型得到了发展;而在本书第一卷(即第5章)的讨论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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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规则和检测它们正义与否的标准都是否定性的

随着规则从目的相关的(end-connected)部族社会(或者叫teleocracy)向规则相关的(rule-connected)开放社会(或者称之为n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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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义进行检测的否定性特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显而易见,我们并不拥有评断正义的肯定性标准(positive criteria of justice),但是我们却确实拥有一些能够告知我们何者是不正义的否定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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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形态

由于在“法律实证主义”一术语的确切含义方面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而当下的一些论者又在好几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32〕所以我认为,把探讨“实在法”(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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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律理论”

显而易见,法律实证主义的上述核心论点中还隐含有这样一个主张,即创建法院的立法者不仅会向这些法院指示确认法律的方式,而且还会创制这种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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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

一如我们所知,论者们于晚近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详尽的讨论。尽管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其间所涉及到的种种繁复问题一一做出评论,〔73〕但是我们仍有必要对其中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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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致使法律理论产生混乱不堪之局面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所有反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都一概被贴上了“自然法”(natural law)这个极具误导性的标签,进而被捆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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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主权

众所周知,主权(sovereignty)概念在实证主义法律理论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当然,关于这个概念,我们已在前文(本书第一卷第4章第92-93页)中做了比较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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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

无论是从其本身具有的含混性来看,还是从每个个人都自负这个角度来说,品行(merit)一词的不确定性都太大了,所以从中不可能产生任何明确无误的行为规则。 ——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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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概念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是把正义观念当作所有法律不可或缺的基础和限度加以捍卫的,然而在本章的讨论中,我则必须再回过头来对滥用正义这个术语的做法进行批判性的检讨,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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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对公众想像力的征服

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对“社会正义”的诉求,在今天已经变成了政治讨论中使用得最为广泛而且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论辩。要求政府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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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概念对自生自发过程之结果的不适用性

现在,我们有必要对人们在市场秩序中因诉诸“社会正义”而产生的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分。 第一个问题:在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秩序内部,“社会正义”这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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