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同一般性规则与赞同特定措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认同一般性规则与赞同特定措施

我们一再强调指出,在大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或了解所有有可能成为政府决策之对象的特定事实。在大社会中,任何成员所能够知道的,仅仅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庞大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一个极小的部分;因此,他有关如何型构整体秩序中他所属的那个部分的愿望,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人的愿望相冲突。

据此我们可以说,既然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无所不知,那么不同的个人所具有的那些分立的欲求就常常会在结果方面发生冲突;因此,如果这些个人想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对他们所具有的那些欲求进行协调。民主的治理([democratic government]与民主的立法[democratic legislation]相区别)所提出的乃是这样一种要求,即个人同意的范围必须远远超出他们所能意识到的特定事实的范围;再者,也只有当这些个人逐渐接受了那些能够指导所有特定的措施并为多数所遵循的一般性规则的时候,他们才会容忍自己的愿望被忽略不计。然而,当下的人们却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上述情形中,人们只有就一般性规则达成共识,才可能避免冲突;与此相反,如果我们只要求人们就诸多特定措施达成协议,那么各种冲突就不可能得到调和。

真正的一般性协议(或共识)(true general agreement),甚或多数之间达成的真正协议(或共识),在大社会中,其范围通常都只能以某些一般性原则为限;此外,也只有当特定措施能够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知道的时候,人们才可能对此达成一般性协议或共识。〔29〕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大社会想达致一种凝聚力颇高且内在和谐的整体秩序,那么它就必须在进行特定决策的过程中遵循一般性规则,即使是多数也不得破坏这些规则,除非多数准备采纳一项新的规则而且从此以后也将毫无例外地适用这项新的规则。

我们在前文中业已指出,即使对于某个努力把秩序纳入他本人不可能事先详尽知道的一系列庞杂行动的个人来说,遵循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极为必要的。在不同的群体针对整体秩序的不同部分做出前后相继之决策的情形中,遵循规则就更为必要了。这是因为在上述情势中,人们就特定问题所做的一系列投票,不可能产生一种所有的人都会赞同的总体结果,除非这些投票者都受同样的一般性规则的指导。

在很大程度上讲,正是由于人们认识到了业已确立的民主决策程序所产生的那些不尽人意的结果,所以他们才提出了制定一种整体性计划的要求,因为依据这种计划,人们可以把政府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的行动都先行确定下来。然而,这样一种整体性计划却并不能够真正地为我们解决那个至关重要的棘手难题提供一种方法。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就像人们通常能够想见的那样,这种整体性计划依旧是人们针对具体问题所做的一系列特定决策的结果,因而对这种计划本身所做的决策依旧会产生相同的难题。再者,采用这种整体性计划的做法通常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这种计划会取代原有的真正标准而成为评断它所提出的各种措施是否可欲的标准。

就此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有如下述:在大社会中,人们只能就一般性原则形成一种真正的多数观点,而且也只有当多数仅限于制定一般性原则且不干涉特定之事(即使具体的结果与其愿望相冲突)的时候,多数才能够对市场过程的结果施以某种控制。坦率而言,下述两种情形实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当我们为了实现我们的某些目的而运用一种在部分上能够应对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道的情势的机制的时候,这种机制对某些特定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往往会与我们的愿望相违背;因此第二,在我们希望人们都遵守的一般性规则与我们所欲求的特定结果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这种冲突现象会在集体行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作为个人,我们一般都学会了遵守规则而且还能够一以贯之地如此行事,但是作为一个按多数票进行决策的机构中的成员,我们却无法肯定未来的多数是否还会遵循那些有可能禁止我们为我们所喜爱的特定结果投赞成票的规则——我们知道,要赞成那些特定的结果,我们只能以违犯一项业已确立的规则为代价。尽管作为个人,我们已然经由学习而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候要受业已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但是当我们作为有权改变这些规则的机构中的成员的时候,我们就往往不会认为我们必须受这些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在后一种情形中,大多数人确实会把为自己谋取他们知道会给予其他人的那种利益的做法视作是合情合理的,这是因为他们明确知道这种利益是不可能赋予所有人的——正是出于这个缘故,他们甚至还可能会倾向于不让任何人获得这种利益。因此,在就具体问题进行个别决策的过程中,投票者或他们的代表常常会在某种因素的驱使下去支持一些与他们实际上希望人们普遍遵守的那些原则相冲突的措施。如果没有规则去约束那些就特定措施进行决策的人,那么多数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去赞同一些极不可欲的措施,亦即他们在被要求根据原则进行表决的情形下很可能会永远禁止人们采用的那些措施。

我们认为,在任何社会中,人们就一般性原则达成共识通常要比他们就某个特定问题达成协议更容易;这个论辩,初看上去,似乎与人们的日常经验不相符合,因为人们的日常实践似乎表明,人们就特定问题总是要比就一项一般性原则更易于达成共识。然而,这却是一种错觉,而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则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通常都无法明确知道(而且也从未用文字表述过)那些我们完全知道如何依其行事而且通常还会使不同的个人在判断方面达成共识的共同原则。一如我们所知,要明确阐明这些共同原则或将它们形诸于文字,往往是极为困难的。然而,我们对于我们据之行事的那些原则缺乏有意识的认识这个事实,并不能够否证(disprove)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之所以总是能够就特定的道德问题达成共识,完全是因为我们已就那些适用于这些道德问题的规则达成了共识。但是,只有通过对我们在其间达成共识的各种特定情势进行考察,以及经由对我们所达成共识的各个要点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才能够渐渐地学会表述这些共同的规则。

众所周知,人们在初次了解到某个争议问题之背景的时候,一般都能够对这个争议问题本身的是非曲直做出相似的判断;而这种情形恰恰意味着,这些人事实上受着同样原则的指导,而不论他们是否知道这一点;而反过来看,如果他们不能就这个问题的是非曲直达成共识,那么这似乎也可以表明,他们缺乏这样的共同原则。如果我们对这样一些论辩(亦即极可能使那些起初对某一特定事例的是非曲直存有分歧的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的那些论辩)的性质进行考察,那么以上所论就可以得到更为强硬的支撑了。这样的论辩始终充满着对一般性原则的诉求,或者说,至少会始终充满着对那些仅根据某项一般性原则才具有相关性的事实的征引。因此,被视为具有相关性的那些东西,决不是某一具体事例本身,而始终是该具体事例作为某类事例之一而具有的特征,或者是该事例依照某项特定的规则而可以被归入某类事例之一所具有的特征。对这样一项我们能够达成共识的规则的发现,实是我们能够就某个特定问题达致共识的基础。

〔1〕Xenophon,Helenica,Ⅰ,Ⅶ,12-16。本卷第12章和第13章的早期文本的德语译文,早在1965年就已发表在Ordo ⅩⅤ/ⅩⅥ(Düsseldorf and Munich,1965)上,题目为“Anschauungen der Mehrheit und zeitgenossische Demokratie”,后来又重印并收录在拙著Freiburger Studien(Tübingen,1969)之中。

〔2〕当时出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征兆,那就是Cecil King在伦敦The Times(1968年9月16日)上发表的一篇题为“The Declining Reputation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的文章,他在该文中指出:
最令我感到不安的乃是波及全球的民主制度之权威的衰落以及人们对民主制度的敬意的下降。一个世纪以前,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中,人们普遍认为,代议政府乃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但是今天,人们对代议政府的不满已经是非常普遍了。现在,任何人都不可能再一本正经地宣称,在欧洲或美国,议会正在越来越受到尊重……。代议政府的声誉已是如此之糟,所以人们现在只得以这样的方式来为它辩护:虽然代议政府不好,但是其他政府形式则更糟糕。
在就这个论题发表的越来越多的论著当中,一些晚近出版的著作有如下述:Robert Moss,The Collapse of Democracy(London,1975);K.Sontheimer,G.A.Ritter et al.,Der Uberdruss an der Demokratie(Cologne,1970);C.Julien,La Suicide de la democratie(Paris,1972);以及Lord Hailsham,The Dilemma of Democracy(London,1978).

〔3〕Harold D.Lasswell,Politics-Who get What,When,How(New York,1936).

〔4〕J.A.Schumpeter,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New York,1942;3rd edn.,1950).

〔5〕Demosthenes,Against Leptines,92,Loeb Classical Library edn,trs.J.H.Vince.pp.552-3.本章开篇征引的色诺芬的那段文字中提到的那个事件,有论者做了精彩的评论;读者可以参见Lord Acton,History of Freedom(London,1907),p.12:
在一个令人难忘的场合,聚会的雅典人宣称,禁止他们去做自己选择做的任何事情,都是邪恶的;任何既有的力量都不能约束他们;他们于是决议,任何义务都不得约束他们,而且他们也不受任何不是他们自己制定出来的法律的约束。这样,获得解放的雅典人变成了暴君。

〔6〕Aristotle,Politics,Ⅳ,Ⅳ,Ⅶ,Loeb Classical Library end.,trs.H.Rackham(Cambridge,Mass.and London,1932),pp.304-5.

〔7〕Giovanni Sartori,Democratic Theory(New York,1965),p.312.该书第13章整个第7节(第306-314页)的内容都与我们现在讨论的主题有关。

〔8〕Richard Wollheim,“AParadox in the Theory of Democracy”,载于Peter Laslett and W.G.Runciman(eds),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2nd series(Oxford,1962),p.72.

〔9〕George Burdeau,参见本书第一卷第11页注释〔4〕。

〔10〕James Mill似乎是这个方面的元凶,尽管人们在他的Essay on Government一书中很难找到大意如此的明确陈述。这一点已在M.J.C.Vile的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Oxford,1967)一书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我们可以从他的儿子J.S.Mill那里清楚地发现他的影响,比如说,J.S.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就曾论辩说,“国家(nation)没有必要防备它自己的意志”(Everyman edn.,p.67)。

〔11〕美国人在独立革命时期就充分认识到了英国宪政的这个缺陷;他们当中不乏宪政思想家,而其间最敏锐的思想家之一James Wilson(正如M.J.C.Vile在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Oxford,1967]一书第158页所指出的那样)
便拒斥了布莱克斯通的议会至高至上的原则,并认为它已经过时了。英国人并不理解这样一种宪政观念(亦即他主张的那种宪政),也就是限制并监督立法机关活动的那种宪政观念。这是对政府理论所做的一种改进,而这种改进则应当归功于美国人。
也可参见“An Enviable Freedom”,载于The Economist(1977年4月2日),p.38:
因此,美国的制度所代表的乃是这样一种制度,亦即英国在当时如果不转向议会绝对至上的原则便可能培育起来的那种制度——根据议会至上原则的推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公民可以寻求议会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过现在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神话。
但是,我本人则怀疑美国人是否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比英国人更大的成功。如果我们对英国的民主政府范式与美国的民主政府范式做认真的检讨,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实际上是权力分立理想的两个畸形产物与漫画形象;这是因为在英国,统治机构偶尔也立法,以服务于它的即时性目的,但是却把监督政府的行为视作是自己的主要职责;而在美国,行政当局并不对主要关注政府治理事务的代议机构之多数负责,而且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也有可能在他的整个任期内都得不到代议机构之多数的支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一直以这些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为由而忽略了这两种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上述缺陷,但是人们现在却再也不能无视这些缺陷了。
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事实来说明英国议会的权力:就我所知,如果英国议会认为我足够重要的话,那么它就可以因我在论著中所发表的观点并以藐视议会之名而下令把我关进伦敦塔!

〔12〕参见J.L.Talmon,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 Democracy(London,1952)和R.R.Palmer,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Princeton,1959)。

〔13〕E.Heimann,“Rationalism,Christianity and Democracy”,Festgabe für Alfred Weber(Heidelberg,1949),p.175.

〔14〕参见Wilhelm Hennis,Demokratisierung:Zur Problematik eines Begriffs(Cologne,1970);另请参见J.A.Schumpeter,上引书,p.242。

〔15〕参见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49;3rd rev.edn.,Chicago,1966).p.150:民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方法,使人们得以用和平的方式调整政府以符合多数之意志。”又请参见K.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rnies(London,1945;4th edn,Princeton,1963),vol.Ⅰ,p.124:“我建议把‘民主’这个术语当作一种简略代号,用来指称一种不经流血便可更换政府的方式——比如说,通过普选的方式。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些手段,而被统治者则可以通过这些手段来更换统治者。”另请参见J.A.Schumpeter,上引书(该书中到处可见这样的观点);以及参见拙著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icago,1960,p.444)注释〔9〕中的引文。令我颇感遗憾的是,在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p.108)中,由于我受托克维尔影响太甚,所以我把我所论及的支持民主制度的三个论辩中的第三个论辩称之为“最强有力的”论辩,即民主是在政治问题方面教育多数的惟一有效的方法。这个论辩确实很重要,但是它却肯定没有我在当时论及的第一个论辩重要,亦即民主具有着和平变革之工具的功能。

〔16〕老辉格党人对民主政府所具有的这些危险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见John Trenchard与Thomas Gordon所写的极为重要的Cato's Letters中的那些讨论,它们发表在1720到1722年期间的伦敦报纸上,后来被集结成册,重印了多次(读者现在可以极其方便地在The English Libertarian Heritage,ed.DavidL.Jacobson,Indianapolis,1965中读到这些文字)。其间,他们在1721年1月13日的那封信里(上引书,p.124)曾指出,“罚不责众”。同理,一项被认为是一种荣誉的任务,通常会被视作是在施加一项责任,而人人享有的那种权利也很容易被认为是合法地受着某个人的人格易变性所支配的。

〔17〕参见J.A.Schumpeter,上引书,p.268:
公民个人的心智所能够充分认识的只是一个极小的实在领域。大体说来,这个领域所包括的乃是一些直接涉及他本人、他的家庭、他的生意、他的嗜好、他的朋友和敌人、他居住的乡镇、他所属的阶层、教会、工会或他作为一个活跃成员的任何其他的社会群体的事情——这些事情都是他个人观察范围内的事情,也是他所熟悉的事情(而与报纸告诉他的信息无关),甚至还是他能够直接影响或操纵的事情;再者,他对这些事情也承担有某种责任——而这种责任乃是由他与一种行动过程所具有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所产生的。

〔18〕参见Cato's Letters,letter no.60of6 January 1721,上引书,p.121.181参见William Paley的文字(p.181 below)。有关Cato's Letters对美国人政治理想的影响,参见Clinton Rossiter,Seedtime of the Republic(New York,1953),p.141:
只要人们去查阅美洲殖民地时期的报纸、图书馆目录和小册子,那么他们随时都会意识到:在殖民地时期的政治理念的渊源中,最流行的,引用最多的,最受尊重的乃是Cato's Letters,而不是洛克的《政府论》。

〔19〕见Cato's Letters,letter no.62of20 January 1721,p.128:
那种认为只应当考虑多数之利益的观点,乃是一种错误的政府治理观念,因为在社会中,每个人在享用并保护其私人财产权的方面,都有权得到所有其他人的支持;否则,较多的人就可以出卖较少的人,并会瓜分较少的人的财产——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息事宁人的人都无法受到保护,所以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会起来密谋反对多数;再者,在这样的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任意地处置所有的人,暴力也会得到赤裸裸的权力的认可。

〔20〕关于这个问题,请特别参见R.A.Dahl,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Chicago,1950)和R.A.Dahl and C.E.Lndblom,Politics,Economics,and Welfare(New York,1953)。(https://www.daowen.com)

〔21〕有关康德这句话的背景材料和上下文,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9章开篇的征引文字和相关注释。

〔22〕或者在奥地利,工会联合会的领袖实是该国无可争议的最有势力的人,只是他的通情达理才使得他所具有的这种地位尚能得到人们的忍受,但是这种忍受肯定是暂时的。

〔23〕C.A.R.Crossland,The Future of Socialism(London,1956),p.205.

〔24〕见E.E.Schattschneider,Politics,Pressure,and the Tariff(New York,1935)和The Semi-Sovereign People(New York,1960)。

〔25〕参见Mancur Olson Jr,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Harvard,1965)。

〔26〕Mrs Barbara Wooton最一以贯之地阐释了这个观点;参见她就这个论题撰写的最新论著:Incomes Policy(London,1974)。

〔27〕在英语当中,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描述德语词Bildungen大体能够指称的那些产物。Bildungen所指称的便是那些从一个自生自发的进化过程中衍生而成的结构。人们常常想用Institutions这个术语来取代Bildungen这个词,但是institutions这个词却颇具误导性,因为它意味着这些结构是被“instituted”(创建)起来的或刻意建构起来的。

〔28〕参见上文注释〔22〕中所征引的C.R.A.Crossland,p.205。

〔29〕就这个问题而言,请参见K.R.Popper对社会的抽象特性所做的极为相关的讨论:K.R.Popper,上引书,p.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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