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派立法会导致民主社会衰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党派立法会导致民主社会衰败

如果一种制度可以使任何一个小群体都能够向整个社会敲诈勒索——只要这个小群体碰巧在那些对立的群体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平衡作用而且某个党派还能够因为得到它的支持而攫取到特权,那么这种制度就决不是什么民主制度或“社会正义”。一如前述,这种制度乃是单一民选机构在拥有无限权力的情况下必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因为我们知道,如果这种机构的权力不被严格限定在真正的立法工作方面,或者说可以不根据它不能改变的法律进行治理工作,那么人们就无法阻止它对人们实行差别待遇。

这种制度不仅会型构成一种被敲诈和腐败牵着鼻子走的政府,而且还会制定出大多数人并不赞同且从长远来看还有可能导致社会衰败的各种法律。1906年颁布的《劳资纠纷法案》(Trade Disputes Act),可以说是英国现代史上一项最为重要的法案;可是今天还有谁会煞有介事地硬把它说成是多数之意志的表示呢?〔14〕虽然当时作为反对党的保守党对此项法案的意见遭到了彻底的否定,但是作为执政党的自由党的多数成员是否真的都赞同“第一代工党下院议员所草拟的”这项法案,却是大可怀疑的,〔15〕因为一如我们所知,自由党之多数在当时必须依赖工党的支持。毋庸置疑,该项法案对英国宪政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所造成的震动很可能超过了现代立法史中任何一项其他法案所产生的影响,〔16〕但是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项法案赋予工会的那些令人震惊的法律特权(legal privileges),自此以后却成了英国经济持续衰退的主要原因。

从现行议会机构所具有的特性来看,要想证明它们能够更明智地处理诸如约束所有利益群体的权力或禁止对竞争施以限制措施这类至关重要的未来立法任务,不仅是无甚希望可言的,反而会更令人担忧,因为这些立法任务将主要取决于那些受到这些法案直接影响的特定群体是否得势,而不会取决于人们对市场秩序得以有效运作的要件的理解或认识。(https://www.daowen.com)

政府不得不通过向特定群体提供好处或资助特定活动去谋取选票的这种必要性,还使得这种政府产生了另一种奇特的倾向,尽管这种倾向只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但是其要害则是显见不争的,即政府需要谋得思想观念二道贩子(secondhand dealers of ideas)的支持,因为我们知道,这些思想观念的二道贩子大都是从事“媒体”职业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众的意见。当然,这方面的事例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不过我们在这里只能给出下述两个例子作为证据:第一,政府对现代艺术的支持,然而我们知道,人民之多数肯定不会关注这种艺术的;第二,政府对技术发展(比如飞登月球!)的某种支持,然而对于诸如此类的技术发展来说,这种支持也肯定是大有疑问的;然而,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举动,某个党派能够使自己保证谋得那些操纵着“媒体”的知识分子的同情和支持。

虽说民主这个术语没有被人们简单地当作平均主义的同义词,但是我们却必须指出,民主这个术语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指称贿选过程(process of vote-buying)的代名词,亦即那种可以被用来指称安抚与酬报那些特殊利益群体(它们在民风较为纯朴的年代里曾被称为“邪恶的利益群体”[sinister interests])的做法的代名词。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这种情形应予负责的并不是民主本身,而是我们今天正在实践的那种特定形式的民主。如果我们用抽签的方式遴选出大约500名成年人,由他们在20年的期限内全力承担改进法律的任务并在承担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只受他们各自的良知以及他们想得到人们尊重的愿望的指导,那么我相信,我们肯定能够获得一个更具代表性的有关民众之真实意见的样本。然而颇为遗憾的是,根据当下盛行的竞卖议席制度(system of auction),每隔几年,我们就得把立法权委托给那些向其支持者允诺了最丰厚的特殊利益的人;因此,与我们前述的代表相比较,这些人反映民众真实意见的代表性显然要逊色多了。换言之,正像我们在下文中所要指出的那样,与当下盛行的那种拥有无限权力并业已酿成了敲诈政治和腐败政治的全智全能议会制度相比较,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些可供我们选择的更佳的民主制度形式。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