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cracy抑或demarchy?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democracy抑或demarchy?

一如我们所知,民主(democracy)这个概念的含义已经经历了各种变化,其原因就在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把民主这个概念从它所适合的政治领域转而适用到了其他各种领域——而这个概念在其他领域中的适用是否具有意义则是大可怀疑的〔19〕:如果说唯社会论者使用的诸如“人民民主”(people's democracies)这类术语中的“民主”概念明显缺乏民主所应具有的最为基本的特征,那么他们依此方式对民主这个概念所做的持久且处心积虑的滥用,是否还能够使这个概念恰当地指称它原本所旨在表达的那种理想呢?当然,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民主这个概念的含义所经历的种种变化做详尽的探究;而我们之所以在上文简略提及了民主这个概念的一些变化趋势,则主要是因为这些趋势正在使“民主”这个术语的含义变得更加含混不清了,甚至还把这个术语变成了人们“拜词教”(a word-fetish)的一个对象,亦即变成了某个希望根据自己的特殊欲求来型构社会的群体所提出的任何要求的合法性外衣。

当人们在各种组织之运作方式的方面要求更多民主的时候,这些要求的合法性实际上变得更为可疑了。只要我们对谁应当被视作是这些组织的“成员”进而有权参与管理这些组织的问题进行追问,这类要求中所隐含的问题即刻便会凸显无疑。我们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一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某个组织出售自己服务的人就应当据此而在该组织的运作方面或在决定该组织的目的方面也同样拥有某种发言权。众所周知,指挥一场军事战斗是不可能采取民主方式的;即使是像盖一幢房子或从事政府官僚机构的某项工作这类简单的事情,也是不能诉诸民主方式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当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追问:究竟谁是一家医院的“成员”、谁是一个酒店的“成员”、谁是一家俱乐部的“成员”、谁是一个教育机构的“成员”、谁又是一家百货商店的“成员”呢?是那些服务于这些机构的人呢?还是那些得到这些机构服务的人呢?抑或是那些为展开这些服务而提供必要物质手段的人呢?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阐明这样一个要点:尽管我们仍在使用民主这个术语而且还认为应当捍卫它所描述的那种理想,但是这个术语却已经不再能够表达一种毋庸多加解释人们便能够信奉的明确观念了;再者,人们在今天常常用它来表达的某些含义,甚至还变成了对它曾经指称的那些理想的严重威胁。尽管我本人坚信,政府应当根据人民之多数所认可的诸项原则来运作,而且如果我们想维护和平和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如此运作政府,但是我也必须坦率地承认,只要民主这个术语被用来意指政府应当根据那种不受约束的多数之意志来运作,那么我就不仅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a democrat),甚至还认为这样的政府治理是邪恶的,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可行的。

这里产生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信奉原初民主理想的人在今天是否还能够有效地通过使用那个旧称谓来表达他们所信奉的那种理想。我真的越来越怀疑人们在今天使用这个术语是否还有意义;同时我也越来越确信,只要我们还想维护原初的民主理想,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造一个新词来指称它。我们所需要的乃是一个能够表达这样一种事实的新词,即只有当多数用遵循某项一般性规则来证明他们想正当行事的意图的时候,他们的意志才会具有权威性并对其他人具有约束力。这就要求我们用一个新词来指称这样一种制度,其间,赋予多数以合法或正当权力的因素,并不是赤裸裸的强权,而是那种可以得到证明的信念——即多数视其颁布的规则为正当的信念。

颇为巧合的是,“民主”(democracy)这个希腊词乃是经由一个表示“民众”的词demos与一个表示“权力”的词即kratos(或动词kratein)相组合而成的(当然,在这个合成词中,该词的词根仅仅是被用来表达“权力”这个含义的)。此外,在希腊语当中,还有一个词也可以用来表示“权力”,这就是动词archein(用于诸如monarchy,oligarchy,anarchy等这样一些合成词之中);但是与archein不同,kratein强调的似乎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而不是依照规则进行治理。在古希腊,archein这个词根之所以不能用来构成demarchy一词以表示民众之统治,乃是因为demarch早在此前就已经被用来指称一个地方性群体或地区(即deme)的领导的职权(至少在雅典是如此),从而这个术语也就不再能够被用来描述全体民众所进行的治理活动。但是,这并不会妨碍我们在今天采用demarchy这个术语来表达人们最初采纳democracy所要表达的那种理想(当时,人们就是通过采纳democracy一术语而渐渐取代了“意索诺米”isonomy这个更为古老的用语的——亦即被用来指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理想的术语)。〔20〕在我们这个时代,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滥用民主这个术语并用它来指称那些会致使各种同盟或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攫取新特权的制度,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对那种在今天居于支配地位的民主制度。因此,在这样一个时代,如果我们还想维护民主这个基本理想,那么demarchy就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新称谓。显而易见,我们反对滥用民主这个术语的做法是极具正当理由的;但是,如果我们所作的这种努力并不是为了贬损它所指称的那个理想本身,而且也不是为了使人们在幻灭中接受更不可欲的政府体制,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拥有像demarchy这样一个不曾被人们长期滥用而遭玷污的新称谓,来指称那个悠久而古老的民主理想。

〔1〕W.H.Hutt,Politically Impossible...?(London,1971),p.43;另请参见H.Schoeck,Was heisst politischunmoglich?(Zürich,1959)和R.A.Dahl and C.E.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 and Welfare(New York,1953),p.325:“就经济事务而言,美国在采取理性行动的能力方面的最为致命的限度,也许就在于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所有的政府决策。”

〔2〕M.J.C.Vile,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Oxford,1967),p.43.另参见上引书的一个重要结论,p.347:“正是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才打破了政府的职能与机构在较早时候确立的三位一体的形式,而且还为现代政府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

〔3〕上引书,p.63。

〔4〕John Trenchard and Thomas Gordon,Cato's Letters(1720-2).重印于D.L.Jacobsen(ed.),The English Libertarian Heritage(Indianapolis,1965),p.121。

〔5〕William Paley,The Principles of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1785;London edn.,1824),pp.348以次.另请参见Thomas Day,“Speech atthe general meeting of the freeholders of the county of Cambridge”20 March 1782(转引自Diana Spearman,Democracy in England,London 1957,p.12):“对我们来说,不得赋予主权者以任何能够影响个人的生命、财产或自由的歧视性权力。”

〔6〕M.J.C.Vile,上引书,p.158.另请参见James Iredell在178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极具意义的论点,转引自Gerald Stourzh,Vom Widerstandsrecht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Zum Problem der Verfassungswidrigkeit im18.Jahrhundert(Graz.1974),p.31.在写于1786年的这篇文章中,JamesIredell(pp.145-8)主张“立法机构必须服从宪法”。他抗议一切“对无限权力的滥用,因为无限权力是不可信赖的”;他特别反对“英国议会所享有的无限权力,……而且也反对立法机构在任何情势中都必须拥有绝对权力的理论,因为这个理论在当时乃是英国主张各种权利的重要基础”。然后,他又讨论了“立法权力不受约束的原则……;当然,这项原则乃是我们的宪法所否弃的东西。在英国,人们受着该项原则的约束,因此,英国人不如我们自由”。最后他得出结论说:“我猜想,毋庸否认的是,宪法是国家之法,也是议会之法;仅是宪法所具有的这一特性,便使得宪法成了一种立法机构不能更改的根本大法,而立法机构正是从这种根本大法中衍生出了它所享有的一切权力。”该文重印于Griffith J.McRee,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James Iredell,vol.Ⅱ(New York,1857;重印本:New York,1949)。Stourzh教授慷慨地给了我一本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James Iredell,在此向他表示感谢。
这些观念在美国的激进分子当中存在了很长的时间,最终还被他们用来当作反对对民主施加限制的论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美国宪法的构想方式的正确阐释,却是由J.Allen Smith教授在他所著的Growth and Decadence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New York,1931;重新编辑:Seattle,1972)一书中做出的,尽管他带有一定程度的批判倾向。在为该著作撰写的导言中,Vernon Louis Parrington还提到了J.A.Smith的一部早期著作(The Spirit of American Government,New York,1907):“对于1907年的自由主义来说,最具启示性的贡献在于该书从〔美国制宪时期的〕大量演说词和论著中证明,该宪政体制乃是有意为了非民主的目的而设计出来的。”难怪J.A.Smith后一部著作的最后一章在美国伪自由主义者那里如此不受欢迎!在该章中,J.A.Smith十分明确地指出,取消对全权性民主所设置的这些屏障,将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Smith指出,“当政府,尤其是当政府中最不受公众影响的部门(即最高法院)获得了解释宪法保障个人自由之规定的公认权力的时候,这些保障规定的有效性”是如何“被极大削弱的”(p.279);他还阐明了“在多数掌权的地方个人自由为什么未必会得到保障的个中原因”(p.282);此外,他还指出,“在当今的美国,个人自由不仅缺乏积极且明智的公众舆论的支持,而且还常常会受到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仇视,而这就使宪法对个人自由所做的保障措施完全失效了”(p.284)。他的这些阐释和分析,读起来很像是对他本人曾鼓吹过的一些观念产生的结果所作的批判,但仍然值得一读。

〔7〕有关某些早期德国学者对这个事实的认识,请参见本书第一卷第176页注释〔17〕和〔18〕。这些作者包括哲学家黑格尔和政治制度史学家W.Hasbach。

〔8〕有关法律实证主义对这种发展所作的全面支持,参见本书第二卷第8章。

〔9〕参见G.Sartori,Democratic Theory(New York,1965),p.312:
虽然法律,按照人们在过去所理解的那样,可以有效地充当抵制专断权力的强固堤坝,但是立法,根据人们现在对它的理解,则可能(或者将会)根本就起不到这种保障作用了。……一旦法治变成了立法者之治,那么这就为“以法律之名”进行压制打开了大门,至少在理论上讲是这样。然而,这样的压制在人类历史上则是没有先例可寻的。

〔10〕Edmund Burke就曾经把当时的政党描述为一个有原则的联盟,他们“联合起来并根据某项他们都赞同的原则采取联合行动,以增进国家的利益”(Thoughts on the Causes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London,1779)。

〔11〕参见本书第一卷第126页。

〔12〕CourtenayIlbert,Legislative Methods and Forms(Oxford,1901),p.210.

〔13〕载于Cato's Letters,9 February1722,载于我在上文注释〔3〕征引的D.L.Jacobson版本中的第256页。(https://www.daowen.com)

〔14〕见Gerald Abrahams,Trade Unions and the Law(London,1968)。

〔15〕Robert Moss,The Collapse of Democracy(London,1975),p.102:“因此,那些为了在字面上兑现竞选诺言而草率地通过这项由第一代工党议员起草的法案的自由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他们自己在干什么。”

〔16〕参见P.Vinogradoff的文字(vol.Ⅰ,p.179,note 7)以及A.V.Dicey,Lord McDermot和J.A.Schumpeter的文字,转引自拙作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icago,1960),p.506,note3。

〔17〕参见本书第一卷第1章最后一节、第二卷第8章以及K.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London,1945;sixth edn.,1966),vol.Ⅰ,p.121。

〔18〕转引自C.H.McIlwain,The High Court of Parliament(Yale University Press,1910)。

〔19〕有关这个问题,见Wilhelm Hennis,Demokratisierung:Zur Problematik eines Begriffs(Cologne,1970)。

〔20〕自从我首次建议使用“demarchy”(in a pamphlet on The Confusion of Language in Political Thought,Occasional Paper 20of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London,1968)这个术语以来,我已注意到,这个术语上的问题已在德国文献中得到了相当详尽的探讨。请特别参见Christian Meier所作的研究:“Drei Bemerkungen zur Vor-und Frühgeschichte des Begriffes Demokratie”,载于Discordia Concors,Festschriftt für Edgar Bonjour(Basel,1968);Die Entstehung des Begriffes“Demokratie”(Frankfurta.M.,1970);以及他的论文:“Demokratie”,载于0.Brunner,W.Conze和R.Kosselek(eds),Geschichtliche Grundbegriffe,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sozialen Sprache in Deutschand(Stuttgart,vol.Ⅰ,1972);而在上述每项文献中,读者都可以发现与此讨论相关的更多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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