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关键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其他关键问题

一般来讲,即使对政府的合法施政领域做某种粗略的考察,我们也必须对其间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然而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只能扼要地论及这些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或其他机构对某些产品或服务之质量的确证或鉴定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涉及到政府对某些特定活动的许可问题。尽管是否惟有政府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这一点并不是显见不争的,但是,如果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能够使普通人识别出产品是否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识别出那些提供服务的人是否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消费者的选择就会大大增多,而且市场的运行状况也会得到改进。建筑规章、食品卫生法、特定行业批准规则、对出售某些危险物品(如武器、爆破器材、毒药、毒品等)所规定的限制条例、以及对剧院和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生产工序及开放管理所规定的某些安全与卫生规章条例等,肯定会有助于人们作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还可能是人们得以作出明智选择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那些供人们消费的商品符合某些最基本的卫生标准(比如说猪肉没有旋毛虫病毒或者牛奶没有结核病菌等标准),或者要使某些用一个意味着自己具有某种特定能力的职称来形容自己的人(比如说医生)真的具备那种能力,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就是用一些一般性的规则来约束所有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人。至于用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理解的方式来描述这些产品和服务是否充分的问题,或者说,至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须得到确证或鉴定的要件是否是准许出售它们的一项充分条件的问题,很可能只是一种权宜问题。实际上,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市场秩序有效运行来说,所需要的乃是这样一项条件,即每个符合明文规定之标准的人都享有得到所需证明的合法权利,而这就意味着当局决不能用控制许可证的方式来调整市场供给的问题。

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乃是对没收或强制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进行调整的问题;一般来讲,没收与强制购买乃是政府为了履行它所承担的某些可欲的职能而必须拥有的一项权力。至少对于提供一个适当的通讯系统来说,这项权力似乎是不可或缺的;此外,在“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的名义下,这项权力也一直为政府所享有,甚至古往今来都是如此。〔21〕就此而言,我们必须做到下述三点:第一,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被严格地限定在那些能够由一般性法律规则予以界定的场合;第二,法律必须对全值赔偿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行政当局所作的决策还必须受制于独立法院的审查。只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上述三项要求,那么这种权力的行使就不会严重干扰市场过程的运行,也不会严重地干扰法治诸原则。然而,下述两种情形却是不容否认的:第一,在这个题域中,自由秩序诸基本原则与政府政策看似无可争辩的必然性之间明确存在着冲突;第二,就妥适解决此一题域中所产生的某些问题而言,我们至今还缺乏适当的理论原则予以支援。

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很可能还存在着诸多这样的领域,其间,政府尚未向个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而如果个人想用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最有助益于社会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得到这样的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似乎是保护隐私与隐密(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secrecy)的领域;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才凸显出来,实是因为现代人口密度剧增所致。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政府至今也未能对这个问题提供适当的调整规则;即使有一些这样的规则,政府也未能有效地实施它们。〔22〕对其间的一些领域进行界定或界分,从而使个人免受其邻人甚或整个公众的代表(比如新闻界)的盘问或骚扰,在我看来,实是实现充分自由的一个要件。

最后,我们必须再一次提请读者注意,为了在有限的篇幅中比较好地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从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角度来展开讨论。然而,我们从我们所确定的一般认识进路中得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结论却认为,把中央政府所承担的许多这样的职能转交给地方性政府去承担是极为可欲的。的确,我们还必须强调指出,我们应当把最高权力机构的任务严格限定在一个从本质上说极为有限的领域:向所有的个人、组织和政府分支机构实施法律并维续秩序,而把实施所有肯定性服务的责任都交给较小的政府机构去承担。只要那些地方当局在向其居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它们不能改变的法律彼此竞争,那么政府所承担的大多数服务性职能就不仅有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践履,而且也极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中央政府能够担当起抵御外敌的任务,人们一直都在努力使它变得强大有力;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也是颇为不幸的,因为正是这种必要性酿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其间,制定一般性规则的任务与提供特定服务的任务都落入了同一个机构之手,而且还致使这两项任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了。

〔1〕本章开篇的引言征引自William Pitt于1766年1月14日在下议院的演讲,可见之于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London,1813),vol,16。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Pitt来说,在那个时候,在人们交付议会处理的各种事务中,似乎只有税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的强制问题,因为其他的强制性正当行为规则主要是由普通法而非制定法构成的,因此它们并不属于一个主要关注政府治理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所管辖的事情。

〔2〕Mancur Olson Jr,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3〕关于Robert Nozik晚近在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1974)一书中对“最小国家”所做的重要讨论的问题,请参见本卷的序言。

〔4〕见Mancur Olson Jr,上引书,并请参见R.H.Coase对这个论题所做的一系列重要研究。

〔5〕Milton Friedman,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1962).

〔6〕同上书。

〔7〕然而,在今天的日本,博物馆等场所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

〔8〕参见Martin Anderson,The Federal Bulldozer(Cambridge,Mass,1964);Jane Jacobs,The Economy of Cities(New York,1969);Edward C.Banfield,The Unheavenly City(Boston,1970)和Unheavenly City Revisited(Boston,1974).

〔9〕Richard C.Comuelle,Reclaiming the American Dream(New York,1965);Comuelle得出结论认为(p.40):
如果独立部门得到了充分的动员,那么我相信它能够:(1)使每个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进行工作;(2)消除贫困;(3)发现并解决农业问题;(4)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5)制止青少年犯罪;(6)振兴我们的乡镇与城市,并把流浪者的贫民窟改造改成富于人情味的社区;(7)为每个人提供合理的退休金;(8)废止无数的行政规章,并代之以更为有效的行为规则,由每个行业和灵敏的新闻媒介来负责实施;(9)处理国家的全部研究工作;(10)把我们的外交政策变成一场为人类福祉和人格尊严而进行的全球性圣战;(11)扩大持股范围;(12)制止空气污染和水质污染;(13)使每个人都得到他所需要的教育并从中受益;(14)为每个人提供他所期望得到的文化通道和教育通道;(15)根除种族隔离。独立部门完全有力量去做这些棘手的事情。但是,奇怪的是,在独立部门的力量得到增强以后,我们并没有让它去做越来越多的事情,反而是让政府去承担越来越多的共同事务。
我之所以要征引这项著名的主张,实是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读者去参阅这部不应当被忽视的著作。

〔10〕J.K.Galbraith,The Affluent Society(Boston,1969).

〔11〕AdolfWagner,Finanzwissenschaft(1873;3rd edn.Leipzig,1883),PartⅠ,p.67,并参见H.Timm,“Das Gesetz der wachsenden Staatsaufgaben”,Finanzarchiv,N,F.21,1961,以及H.Timm and R.Haller(eds),Beitrage zur Theorie der offentlichen Ausgaben.Schriften des vereins für Sozialpolotik,N.F.47,1967.就政府的强制性活动而言,人们业已确当地指出,我们没有什么可以感到高兴的,因为我们从政府那里得到的要比我们付出的少,但是,就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而言,情形却极可能相反。当然,政府开支的规模,无论如何都不是衡量政府实际上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价值的标准。从整个国民收入的统计中按照成本来评价政府服务的那种必要性,极可能给人们造成一个全然错误的印象,致使人们无法认识到政府要求人们提供的税款的实际规模。

〔12〕J.K.Galbraith,上引书,并请参见Anthony Downs,“Why Government Budget is too Small in a Democracy”,World Politics,vol.12,1966.

〔13〕见Arthur Seldon,Taxation and Welfare,I.E.A.Research Monograph No.14(London,1967),特别是第18页上的表格。

〔14〕在所有发达的欧洲国家,即便是在所谓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的高潮阶段,仍存在着为穷困人提供生计的保障措施。关于这个事实,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190页注释〔8〕。(https://www.daowen.com)

〔15〕见拙著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 and Chicago,1960),chapter 19。

〔16〕参见R.H.Coase,“The British Post Office and the Messenger Companies”,Journal of Law andEconomics.vol.Ⅳ,1961,另可参见英国邮政工人联盟秘书长于1976年5月24日在Bournemouth发表的声明,而The Times(London)于次日作了报道。他在该项声明中指出,“两种政治势力交织在一起的政府,把一个曾经伟大的公共服务部门降低到了杂耍把戏的水平”。

〔17〕见拙著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2nd edn.,London,1978)。

〔18〕见拙著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London,1960),chapter 24。

〔19〕参见上文注释〔4〕。

〔20〕参见上文注释〔8〕征引的Comuelle的著作。

〔21〕参见F.A.Mann,“Outlines of a Histoy ofExpropriation”,Law Quarterly Review,75,1958。

〔22〕参见AlanF.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New York,1968)。我在拙著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p.300)中就全国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会给个人自由造成的影响所感到的忧虑,已经由D.Gould撰写的一篇文章证实了,这太令人沮丧了;请参见D.Gould,“To Hell with Medical Secrecy”,载于New Statesman of 3 March 1967。他在该文中指出:
从理想的角度看,我们的医疗卡应当送到卫生部去,比如说每年一次并且把医疗卡上的所有信息都输入电脑。此外,这些医疗卡……应当列出我们的工作(包括过去的工作和现在的工作)、我们的旅行情况、我们的亲属、我们是否吸烟喝酒、吸什么烟喝什么酒、我们吃什么不吃什么、挣多少钱、做何种锻炼、体重多少、身高多少、甚至还要包括定期心理测验的结果,以及许多其他隐私的细节……
准确的记录(由电脑分析)……甚至可以显示出哪些人不应当获准开车,或哪些人不应当获准进入内阁!哎!这哪里还谈得上神圣的个人自由呢?自由嘛,见鬼去吧!我们要么作为一个集体生存下去,要么全部完蛋;如今的医生乃是国家的仆从,就像是病人的仆从一般。消灭一切谎言,并让我们承认所有的秘密都是坏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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