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组织的与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可组织的与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

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主导政府政策的主流观点始终认为:第一,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发展便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发展之所以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有害结果,实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当下只有一部分利益群体是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还有许多其他利益群体没有被组织起来;第二,一旦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被组织起来并能够达致彼此之间的抗衡,那么上述缺陷也就随之消失了。然而显见不争的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实际上只有当政府有权给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时候,向政府施加压力才是值得的;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也只有当政府有权制定并实施有特定指向的和歧视性的规则的时候,政府才可能拥有给予特定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权力。就上述第二种观点而言,一如M.奥尔森(M.Olson)在一项重要的研究中所阐明的那样,〔16〕除了较小群体的情形以外,共同利益的存在通常都不会导致这些利益群体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有当政府积极支持把这类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组织起来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当政府至少容忍利益群体采用强制性或歧视性手段来建立这种组织的时候,上述那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才能够切实导致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某种综合性的组织。此外,我们还能够证明,上述方法决不可能把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其间,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non-organizable interests)会因为受到可组织的利益群体(oranizable interests)的压力而被牺牲掉,甚至还会受这些可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剥削。

奥尔森明确指出,第一,一般来讲,只有相对较小的群体才会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组织;第二,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府政策的那些大经济利益群体所建立的组织,乃是在政府权力的支持下才得以形成的;第三,要把所有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一般是不可能的,因此,某些大群体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组织只会把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群体始终置于受剥削的境地之中。在这个题域中,奥尔森的这个论辩可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当中,似乎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群体,比如说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实际上正是这些群体构成了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却注定要受到那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侵害。

〔1〕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A Treatise on Economics(Yale University Press,1949),p.239.

〔2〕大约在10年以前,本章就已大致写成,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也已发表;后来,我又以本章的内容在Chicago和Kiel作了公开演讲(题目是“Der Wettbewerb als Entdeckungsverfahren”,载于Kieler Vortrage,No.56,Kiel,1969),而最近又以英文收入了拙著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London and Chicago,1977)。在本书中,我对这份原稿基本上未做改动,因为它在本书中已占据了过长的篇幅,因此,试图对这个论题的新近研究成果作任何的探讨,在这里都是不合适的。然而,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在这里提及某些论著,因为它们实际上扩展了我在本章中所阐发一些观点。这些著作至少包括:Murray Rothbart,Power and Market(Menlo Park,1970),John S.MacGee,In Defence of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New York.1971),D.T.Armentano,The Myth of Antitrust(New Rochelle,N.Y.,1972),尤请参见Israel Kirzner,Competi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Chicago,1973)以及Erich Hoppmann所发表的一系列德语论文,特别是“Missbrauch der Missbrauchaufsicht”,Mitteilungen der List Gesellschaft,May 1976,and“Preisunelastizitat der Nachfrage als Quelle von Marktbeherrschung”,载于H.Gutzler and J.H.Kaiser(eds),Wettbewerb im Wandel(Baden-Baden,1976)。

〔3〕Leopold von Wiese是少数几位洞见到这个问题的社会学家中的一位。参见他就这个问题所做的演讲:“Die Konkurrenz,vorwiegend in soziologisch-systematischer Betrachtung”,Verhandlungen des6.Deutschen Soziologentages,1929。

〔4〕J.A.Schumpeter似乎混淆了这个问题;参见他的Capitalism,Socialism,and Democracy(New York,1942),p.101;他在这里指出:
垄断者还有一些更优越的方法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要么是一大群竞争者无法得到的,要么是他们无法轻易得到的。严格来讲,人们在企业竞争的层面上是无法获得这些方法所具有的好处的;事实上,人们也只有在垄断的层面上才能够得到这些方法所具有的好处,因为垄断可以增加智力高超者的影响力,并降低智力较差者的影响力。
的确,这样一种情况也许会导致垄断,但是,会给智力高超者以较大影响力的因素,却不是垄断,而可能是规模。

〔5〕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必须把某人或某企业可以生产其他产品所需要的成本也纳入进既有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之中。因此,这种做法可以与下述情况相符合:某个能够以低于任何其他人的成本生产某种商品的人,事实上并不会去生产这种产品,而会去生产某种其他的产品,这是因为他在生产这种产品的时候,他所具有的比较优势要比其他的生产者更大。

〔6〕一如我们所知,在现代条件下,一个相信自己已经发现了某种改进现行常规之可能性的人,很可能会遇到各种障碍;我相信,如果我用实例来说明这些障碍,那么多少会对读者有些启发意义。这个实例就是一个美国建筑承包商所经历的事情;对这个实例,我正好有机会作了多年的详细观察。这个建筑承包商在一个欧洲城市考察了房屋的价格和租金、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后,觉得他自己能够以低得多的价格建造出更好的房屋,而且还能够赚到相当多的利润。但是,他最终还是放弃了这项计划,因为有关的建筑条例、工会规章、特殊建筑设备的垄断价格以及为了办理官僚手续以获得各种必需的许可证和批准书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或成本,都使他无法按照自己的打算去进行生产,因为这些障碍把他的计划所依凭的各种经济实惠全都耗光了。不过,我现在还说不准究竟是政府直接设置的那些障碍,还是那些因政府容许设定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工会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障碍在这个实例中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显见不争的是,经过精打细算的降低房屋成本的各种可能性方案之所以不能付诸实施,实是因为那些知道如何实施这些可能性方案的人并未获得允许去实施他们的方案。

〔7〕值得指出的是,一种能够使人们在其间很容易就赚到大钱并且很快就实现他们利用显见机会的目的的经济,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是一种极不令人满意的经济,尽管这种经济因为其间存在着大量可以得到迅速救济的因素而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存在着高速增长可能性的经济。附带说一句,这一点恰恰表明,根据增长率来判断各种经济的相对表现,该是何等的荒唐,因为这种增长率往往只是说明以往疏忽的明证而不是说明当下成就的明证。从许多方面来讲,只要一个不发达国家拥有了一个合适的制度框架,那么这个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就是一件较为容易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件不那么费劲的事情。

〔8〕即使把这个问题说成是一个如何利用分散在成千上万人当中的知识的问题,也仍然是过分简化了这个问题的性质。这不仅是一个如何利用个人已然掌握的有关特定具体事实的信息的任务,而且还是一个如何利用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发现那些在特定情势中会与他们自己的目的相关的事实。这就是为什么个人易于得到的(而不是已然拥有的)一切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某个其他机构所掌控的原因之所在,而且也只有当那些知道该到何处去寻找相关信息的人需要作出决定的时候,这些信息才可能为他们所使用。只有当一个人遇到某个问题并用得着与此相关的信息的时候,他才会发现他所知道的信息或者才能够找到他所需要的信息,但是他却永远不可能在其他人需要的时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知识都传给他们,甚至更不可能把他知道该如何去获得的全部知识都传给他们。

〔9〕参见W.Mieth,“Unsicherheitsbereiche beim wirtschaftspolitischen Sachurteil als Quelle volkswirtschaftlicher Vorurteile”,载于W.Strzelewicz(ed.),Das Vorurteil als Bildungsbarriere(Gottingen,1965),p.192。

〔10〕Milton Friedman一直都在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比如说,读者可以参见他的著作: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1962).(https://www.daowen.com)

〔11〕W.L.Letwin,Law and Economic Policy in America(New York,1965),p.281.

〔12〕The 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ankungen of 27 July 1957.

〔13〕关于这些问题以及我们在下文各段落中讨论的那些问题,可以参见Mancur Olson Jr,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3)。

〔14〕Gunnar Myrdal,An International Economy(New York,1956)以及J.K.Galbraith,The Afluent Society(Boston,1969).

〔15〕J.K.Galbraith,上引书.

〔16〕Mancur Olson Jr,上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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