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权力分立以防阻无限政府
显而易见,一个在名义上无限的(或“至高无上的”)代议机构必定会在种种力量的驱使下一步一步地且无休无止地扩大其治理的权力(the powers of government)。同样显见不争的是,为了防阻这种趋势,我们惟有一途可循,这就是在两个不同且独立的民选机构之间对最高权力进行分割,亦即在最高的权力层次上适用权力分立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如果负责立法的机构应当反映公众有关何种政府行动是公正或不公正的意见,而负责政府治理的机构则应当在上述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则框架内采取特定措施并受公众意志的指导,那么这两个不同且独立的机构也就必须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建。一如我们所知,议会的实践与组织结构可以说完全适合于承担上述第二项任务——这实际上一直就是现行议会主要关注的事项;特别当我们考虑到议会按政党路线进行组建这个事实的时候,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议会完全可以承担此项任务了,因为对于政府治理的运作来说,政党结构的组织确实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18世纪的伟大政治思想家无一不对真正的立法机构中存有党派的现象深感忧虑,而且他们的这种忧虑也不是毫无道理的。与此同时,人们亦毋庸否认,现行议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适合从事真正的立法工作的,因为它们既没有时间也不拥有正确的思维方式去很好地完成这项工作。(https://www.daowen.com)
〔1〕Axel Oxenstjema(1583~1654)伯爵在1648年写给他的儿子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孩子,难道你不知道,这个世界并不是由智慧主宰的吗?”由于促使我提出这个建议(见下一章)的大部分论辩很久以前就写好了,也有一部分先行发表了,因而有许多读者已经读到了,所以我在这里只插入一个简要的重述。在这个简要的重述中,我相信自己成功地用一种较为简明扼要的方式重述了这些论辩中的核心要点。本章的主要内容已于1978年3月号Encounter杂志发表,现在的文本只是略作了些修改而已。
〔2〕下议院,1977年5月17日。实际上,人们并不需要为那些受保护的权利开出一份清单,而只须对政府的所有权力作出这样一种限制就足够了:除了强制要求人们服从(前述的)法律以外,不得实施任何强制。这种做法可以含括所有已得到认可的基本权利,而且还可以包含更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