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导言
第二版导言
在撰写革命与法律这一主题过程中,我尝试越过特定事件去探究一般原则和趋势。我意识到:“正是由于历史的统一性,任何试图只讲述历史某个片断的人都必须感知到,他的第一句话就已经撕裂了一张无缝之网。”波洛克和梅特兰[1]的警句一直指导甚至警醒着我。本书描述了欧洲资产阶级势力的兴起,追溯了该阶级与敌对法律体系之间的斗争。我认为,法律变革是社会阶级相互冲突的产物,各阶级均寻求根据自身的目的推动社会控制制度的转变,并致力于强加和维系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体系。
研究法律史——抑或更确切地称之为历史中的法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在于理解相互竞争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及它们所源自的利益构成,识别那些意识形态冲突能够预示革命性变革的相关集团,并描述此类冲突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法理学的适当任务在于解释支配我们生活的那些法律规则之根本性变革的具体机制,这些规则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如果我们能够胜任,我们就能够理解当代的法理体系以及该体系在目前所遭遇到的革命性挑战之下必须以及如何改变。任何此类理解必然包含如下认知:今天的规则源自某个阶级的革命性社会斗争,这些斗争服务于该阶级的利益。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刻,根本性变革似乎多多少少都是显得迫切甚或极具可能性的。历史进程的辩证模式已然排除了严格的线性发展。不过,基于我如下探讨的理由,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刻,理解法律意识形态都是非常关键的。
我将本书的源起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相关事件和观念。在1969年的一篇书评中,我杜撰出了一个术语“造反法理学”(jurisprudence of insurgency)。这篇书评成为关于当代社会变革运动的一个更长分析的基础,后者即以《造反法理学》为题呈递给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民主制度研究中心。后续又产生了一篇相关论文,即《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制》,讨论的是苏联、中国和古巴的革命者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迥异运用。
不过,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作为法学教师和人权律师,我的职业经验引导我认识到以往的视野过于狭窄。在那时,我代表美国的一些激进与革命团体进行诉讼并以之为写作素材。其中的某些团体——民主社会学生同盟(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中的气象人党(Weatherman)可为例证——确信在美国一些根本的和革命性的变革已迫在眉睫。他们认为美国政治制度在针对越战的反帝国主义抗议和关于种族正义的斗争之下已变得很不稳定,以至于系统性变革到了“悬而未决”的关口。他们认为,这一过程得到了第三世界争取民族自由之斗争的援助。用当时的俗话说,你并不需要一个气象人党成员去具体了解变革之风向何处吹。
那些团体的意识形态在我看来是有缺陷的。首先,他们假定历史通常是按照某种合逻辑的、线性的方式运转的。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这一断言与过去的革命性变革之发生方式是相矛盾的。作为一个理论事项,这些团体忽略了资产阶级及其主导性意识形态的既定权威,特别是在那些城市化国家之中。概言之,他们遗忘了历史变革是一个辩证过程。
我同样反对许多激进派和革命派的如下断称:“法律无关紧要。”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历史的。我曾指出,存在诸多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运用方式,异议团体可以而且也正在加以运用来推进自身的议程。亦即,在内在于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自由与公平所提供的形式保障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的现实性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其中的某些矛盾是通过意识形态而非权力的方式解决的。我还曾提到,许多激进派和革命派在当时因违法行为——牵涉到结成组织反对国家的行为或者拒绝服兵役的行为——而遭到控诉,在为那些人辩护时,法律和律师就显得很是必要。事实上,我们中的一些人在确保社会运动领袖免受监禁方面取得了优良的结果。因此,用我后来在一出戏剧中写下的话来说,法律并不仅仅是国家在羞辱被压迫者时所带上的一副面具。
最后,对我而言,即使在一次根本性变革发生之后,为了强化正义,一个新社会仍然需要规则和程序——因此,不管你认为将发生什么,法律意识形态都是值得加以认真考虑的。
同时,我承认某种资本主义的替代方案在法律教科书中是不会被发现的。为人民声辩的律师们既不拥有法律,也不造就法律。他们并不站立在推动并改变世界的相关事件的中心。他们的有效性仅仅在于听取并寻求表达人民的要求。
对我而言,理解法律意识形态之作用的唯一路径就是去研究其在历史中的运作。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都是一名辩证唯物主义者和历史唯物主义者。在1965年的一篇论文中,我曾简要讨论过西欧的剧变及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不过,我意在通过对西欧资产阶级革命的审视来检验我的法理学理论和造反理论,同时彰显出我们今天生活于其下的规则是如何能够被追溯到资产阶级权力兴起过程中的特定社会斗争的。此类法律史在英文中尚无表述。
我最初认为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主要因素已经在英国和法国革命中出现,同时主要的关注点落在17和18世纪。在浏览欧美的一手和二手资料过程中,我认识到资产阶级朝向最终胜利的斗争事实上在更早的几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即始自11世纪的城市兴起时期。那些城市兴起的故事不仅构成了人类解放斗争的一个精彩篇章,而且修正了我关于法律和革命之关系的理论视野。
在早期的写作中,我将重点放在那些针对既定法律意识形态的公然的革命性挑战之上。在追溯资产阶级长达数世纪的斗争过程中,我开始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本质上的改良主义倡议(reformist initiatives)所起的作用:异议团体地位的暂时改善;对根本性冲突的有效识别并将之与较不重要的冲突相区分;以及在最终意义上使得既定的国家掌权者与试图推翻该权力的团体之间的斗争焦点尖锐化。
我并不是在主张法律变革或法律意识形态的变革导致了封建主义(feudalism)向资本主义(capitalism)的过渡。任何社会体系都将通过权力来保存和维系自身,反对敌人,管辖内部事务,并在最终的理性分析中通过威胁和使用暴力达成目的。社会的正式规则依赖于这样一个前提:如果某人不遵守国家的命令——作为机构的国家拥有公共暴力,此种力量被专设来执行法律和命令——该人迟早会被强制遵守命令或者因不遵守而受罚。任何意欲催生社会根本变革的团体,诸如早期的商人组织,首先会测试一下既定权力机构能够容忍到何种程度,然后就对这些机构发动直接攻击,谋求建立自身的公共暴力机器,采用设计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新的法律和命令。
因此,理解历史的一个有效路径就是追溯法律体系及其附属暴力工具的兴起、维持、转变和衰落。不过,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要从这样一项研究中得出太多的草率结论。在13世纪,对于掌握政治权力的上层贵族,对于教会,以及对于王室而言,整个世界都处于一种总体上的、持续性的反叛状态。大批隐修僧侣赤足陋衣,走出富庶的教堂和修道院,煽动俗众和僧人反对罗马教会。失业的骑士从事高级抢劫勾当,逃亡奴隶也加入,形成强盗团伙。农民们洗劫了主人的宅第。而商人、城镇居民抑或所谓的资产阶级——随便你如何称呼他们——则通过公开革命、阴谋颠覆以及难以获得地位更优者(betters)理解的那些经济诈骗手段取得了长足进步。上述所有的四大团体或者处于法律之外,或者是法律的反对者。
我在1977年已确信且在今天更加确信对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制度的叛乱的研究对于理解今天的法律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不仅仅是对律师、法官和法学院学生重要。当然,近四分之一世纪之后往回看,书中处理当代斗争的第六部分看起来似乎已经过时。因为我不认为果真如此,故在第二版的导言及后记部分对该问题加以阐发。(https://www.daowen.com)
本书第一部分开篇,对资产阶级权力的兴起以及资产阶级法律的主要纲领进行了回顾。第二到第五部分,我们将看到封建法律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斗争,该斗争始于11世纪城市居民的崛起,通过法国革命和英国革命而得以继续。如我前述,第六部分得出结论,认为关于法律规则领域之社会斗争的反思只能通过一种“造反法理学”获得解释与分析。尽管1977年以来世界多有变幻,我在第二版中依然完整保留了第一到第六部分(第1章到第22章)。在这一点上,我遵从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的榜样和劝告,即不要试图修改文本本身。就像保罗在其经典著作《资本主义发展理论》(Theory of Capitalist Development)重新发行时所写的那样,如此处理将使我“超越单纯的导言范围”。
后记部分有两个目标。第一,它扩展了本书的主题。第一版主要关注所谓的私法、合同关系、财产和民事过错。后记转向公法,尤其是关涉人权的国家公法。该部分还简要追溯了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第二,后记描述了人权支持者日益兴起的国际主义视野是如何助推针对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和第三世界镇压行为的斗争的。
接续着法国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题,后记部分探讨了胜利的资产阶级宣称的所谓普遍原则。我勾画出了那些原则在18和19世纪遭遇背叛和拆毁的更多方式,以及普遍的或者至少是超国家的规范观念是如何在1917年以来的人民运动的坚持之下获得新生的。
苏联的解体、解放运动的持久活力以及(尤其是)在诸如智利和南非发生的斗争(对这两者我都曾活跃其中)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力。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对“人权”的空前的公共关切,这些权利被作为超国家规范获得表达,全国性政府之行为有可能据此遭到裁判。某些人权话语只是城市化国家的错谬修辞,这些国家试图掩盖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弱国的行为。不过,某种人权讨论的感人主张也确实表达了正在寻求解放之人民的渴望,比如在南非,人权辩论成了反种族隔离意识形态的核心主题。
在第22章,我将上述第二种人权讨论作为“造反法理学”的基础。我希望将那种探讨更新到今天。这一人权讨论的某些内容构成了我自身职业选择的必要辩护理由。约翰·马吉(John Mage)在审查伟大的进步主义律师维克多·拉比诺维茨(Victor Rabinowitz)的自传时写道:“在美国体系内,所有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都给定了一种法律形式。这对于统治者而言是富有成效的,不仅仅在于预先限定了可被允许的答案类型。”马吉的关注切中要害;因而,人们必须同时理解关于法律意识形态之斗争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我选择成为美国的一名律师(借用每月评论出版社关于我的作品的一个评论的用语),以便“挑战和反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的控制机制”。我以为民权人物以及那些抵制越战的人提供辩护开始我的职业生涯。我以代表政治异议人士进行诉讼来继续我的职业。我甚至代理过主流客户的案件,在那些案件中官方权力的滥用成了一个经常性议题。
在近些年,我还在法律工作中反击过针对异常性取向的人群的迫害,也与死刑做过斗争。在今天的美国,我们甚至有着关于州和联邦层面之死刑犯罪的更长的一份清单。对那些面临死刑指控的嫌疑人的选择性追诉显然有着种族和阶级偏见。法律代理机制的拙劣品质以及制度上对官方滥权的盲视意味着数不清的无辜人士将被判处死刑。
自从根据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之裁决恢复死刑之后,截至1999年年中,大约有500人在美国被执行死刑。在那段时期,超过70例死囚已被权威地发现并得到官方承认是错判了,而这个数字从那时起还在不断增加。这样一些辩明性确认来自志愿性的律师和新闻记者的努力。这样一种错案率挫败了任何关于死刑可以获得合理适用的主张。
当然,此类可能带来死刑的犯罪通常都是令人震惊和极端残忍的。这些案件正是警察和联邦调查局(FBI)希望通过尽快逮捕某人以便“消案”(clear up)的案件。这些案件也是检察官倾向于抄近道便捷处理而法官通常会忽略此类错误的案件。
甚至在死刑案件之外的领域,美国也有着4倍于加拿大、5到7倍于任何一个西欧国家的监禁率。我们试图通过填满监狱来解决社会骚乱的问题。白人和有色人种之间司法裁判不一的现象大量存在。裁判和追诉政策过度倾斜性地针对非洲裔美国人。
因此,我大声疾呼,作为法庭上的律师,作为法学院学生和公共辩护人的教师和帮助者。在美国之外,我一直工作在南非、智利以及任何其他地方的兄弟姐妹中间,以反击压迫性的国家权力,帮助推动社会变革。
这些经验深化了我对本书所提出之若干主题的理解。要理解法律意识形态去向何处,人们就必须理解它现在何处以及什么构成了它的防卫力量。人们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才能够做到这一点。
声称在斗争中有律师的一席之地并不能忽视约翰·马吉的有力告诫。事实上,律师必须总是明了哪些工具可用,以及那些工具在现实中不能实现什么。社会变革的历史是一种人民自发谋求变革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运用法律意识形态就如同我们运用其他斗争形式一样:旨在改善这种或那种不利处境。我们也可能彰显出法律形式是如何的不充分。此类限制的存在事实并不能导致我们的努力失去意义或变得有害。事实上,造反法理学的公式,亦即一种针对资本主义及其国家权力的自觉挑战,需要一个斗争周期。在此种斗争中,存在着进步性的胜利,但人们也要熟习内在于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局限和矛盾。
在美国,关于权利的法律意识形态正在遭受来自两个方向的攻击。第一,反动的法官和律师一直寻求使包含有任何进步性内容的民主权利空虚化。他们不仅寻求钝化诸如平等和自由表达这样的权利的效力。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使用这些概念作为正面武器来压制异议并逆转关于平等对待有色人种、妇女以及其他群体的社会潮流。
第二,被冠以“批判法学研究”、“解构”之类不同名称的法律思想断然否认法律意识形态的分类具有任何实质性内容。这些观点的服膺者声称,除了特定案件中的特定裁决之外,“法律”的形式宣告没有任何意义。当然,这只是对一个较宽范围的意见与观点的一般化概括,不过我坚持认为这一概括是准确的。在我的作品中,我寻求暴露反动派的行动议程,同时反对与纯粹批判主义相伴随的智识上的麻痹状态。在第一版的第22章,我试图勾勒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理论,该种理论同时承认法律规范的反动潜质和在此类规范中寻找某些进步性内容的真实可能性。在后记部分,我即转向关于这些主题的讨论。
[1]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两人合著过很有影响的《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 fore the Time of Edward)。——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