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 作为革命的拱顶石的《拿破仑法典》
法国大革命留下了许多法律和法律理论,在公法方面尤其如此,这些法律和理论促进了人类自由的事业。革命的立法是由一个新国家机器的武装力量强制执行的,这立法工作代表了重申某些革命主旨的艰巨努力。但是,这一工作的指导者(以及受益者)心目中一直未曾离开社会关系体制,那说到底是一切立法都必须维护的。促进这目标并提出理由证明其为正当,甚至比正确论述资产阶级本身的历史还重要。用《法典》草拟者所写的《序文》中的话来说:
你必须同意,从前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间极少交往,国与国毫无任何关系,人与人相聚只是打仗,亦即互相杀戮。《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正是要将“无继承财产充公权和失事船只据有权”的探索追溯到那个时代。他写道:“人认为外国人并没有经由任何民法约束使与他们自己联结在一起;他们对于外国人一方面在公道上毫无亏欠,另一方面在恩德上也毫无亏欠。”但是,贸易已在其发展中治好了我们的那些野蛮和毁灭性的偏见。它已经团结和聚合了所有各国的人。罗盘开辟了宇宙。贸易带来了文明。
《拿破仑法典》是国民议会工作的顶点,它反映出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在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法典》的许多主要观点已在19世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数十个国家得到——往往是口头上的——采纳。《法典》反映了对旧制度再也无法迁就顺应这样一个判断。它的基本概念都很简单——对于充当革命先锋的工人和农民来说是有这种假象的。正如伦纳所说:“(《法典》)仅仅宣布了两条戒律:一条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应保有其所已有的;还有一条是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照管自己的事情。”
[1]柯尔伯(Jean Baptiste Colbert,1619—1683):法国政治家和财政家,路易十四所倚重的大臣。——译者
[2]波蒂埃(Joseph-Robert Pothier,1699—1772):法国法学家。——译者
[3]马萨林(Jules Mazarin,1602—1661):法国政治家,红衣主教,1642年继黎塞留任首相。
[4]黎塞留(Armand-Jean du Plessis,Duc de Richelieu,1585—1642):法国政治家,红衣主教,1624—1642年任首相。——译者
[5]马拉(Jean-Paul Marat,1743—1793):法国激进派革命家,于1792年被选入国民议会,1793年遭到刺杀身亡。——译者
[6]萨伊(Jean-Baptiste Say,1767—1832):法国政治经济学家。(https://www.daowen.com)
[7]米拉波(Honoré,Comte de Mirabeau,1749—1791):法国大革命领袖之一,政治家,演说家。——译者
[8]《黑人法典》(Black Code)是美国南北战争后南部各州为使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仍留在原地而分别制定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这些法律曾对黑人赋予不包括选举权在内的一些自由权利。——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