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项细则

二、各项细则

(一)安全奖惩细则

1.意外伤

(1)伤口不用缝针的扣除绩效工资50元。

(2)伤口缝1针的扣除绩效工资50元及岗位工资3%。

(3)伤口缝2针的扣除绩效工资100元及岗位工资3%。

(4)伤口缝3针的扣除绩效工资150元及岗位工资6%。

(5)伤口缝4针的扣除绩效工资200元及岗位工资6%。

(6)伤口缝5针的扣除绩效工资250元及岗位工资的10%。

(7)伤口缝6针的扣除绩效工资基数的300元及岗位工资的10%;缝6针以上的根据伤情酌情处理。

(8)造成骨折的扣除绩效工资基数300元及岗位工资的10%(骨裂参照第五条执行)。

说明:除上述事故外,发生其他任何事故,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全园户外活动时,要求主配班两名老师在场,未尽职责,无特殊情况未请假,擅自离岗的加倍处罚。由于班长安排不当造成人员不在岗引发事故的,班长负全责。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责任人全权承担。

2.鼻异物、吞食异物

(1)因教师管理不当导致幼儿发生鼻异物、吞食异物,经医院处理未造成后果的扣除30元,如当班老师没发现,一经家长举报,或造成后果的按事故大小酌情加重处罚。

(2)幼儿走失事故根据情节过程,追究当事人责任。及时发现找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事人全月奖金。走失造成后果的另做处理(经济处罚、给予书面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反安全制度的,每发现一项扣除20元,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全体教职工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出现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事故大小加倍处罚。

(二)食堂奖惩细则

(1)食堂人员须严格按照食堂管理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厨房工作细化内容及标准、餐饮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价表执行,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责任人10~100元。经检查发现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加倍处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给予行政处罚,解除其劳动合同。

(2)未征得保健医的同意,擅自更改食谱的,一次扣除食堂班长20~100元。

(3)在卫生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扣除责任人10元。

(4)要求主副食库物品摆放整齐,无过期食品,无尘土。米、面无遗洒,食品标签填写完整,出入账记录清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扣除责任人10~100元。

(5)遵守带班制度,遵循“谁主班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根据情节大小酌情处理,并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按主班负70%的责任,配班负30%的责任执行)。

(6)库房由班长管理,钥匙须随身携带;班长不在时,由班长转交负责人,并有交接记录。库房大门离人后务必上锁。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扣除责任人50~100元。

(7)炊事员工作服应干净整洁,无油污,每周清洗消毒一次,随脏随换。不留长头发(男士)、胡子,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油,不配戴饰物,违反其中一项一次扣除10元。

(8)工作前、便后要洗手,如厕前要脱掉工作服,违反一次扣除10元。

(9)食堂中各种记录要详尽、及时,违反任何一项一次扣除10元。

(10)炊事员制作食品时须严格按照带量食谱操作,不得偷工减量,违反者一次扣除10元。

(11)食堂工作人员主动申报更新食谱的,一经采用一次奖励20元。

(12)在幼儿食物中发现异物,扣除当班人员10~100元;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

(13)食品制作符合幼儿口味,制作的任何成品出现质量问题一经核实扣除10~100元。

(14)严格按照带量食谱进行采购、出入库、烹饪、分发,避免浪费,如有剩余饭菜统一由带班人负责清理(倒掉)并做相关记录,不可私自处理(如吃、分装、拿走等)。有以上不良行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卫生保健奖惩细则

(1)全年班上幼儿生长发育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本班班长20元,班员10元。生长发育合格率在90%以下的一次性扣除班长20元,班员10元。

(2)全年未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每学期每人奖励20元。一周之内,传染病发病2例以上的酌情处理。

(3)全年新龋率在25%以下的(含25%),班级中每人一次性奖励50元,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增加1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除10元。

(4)龋齿矫治率达到75%的(含75%),班级中每人一次性奖励2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10元,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10元。

(5)每月卫生检查累计扣5分的每人扣除10元。

(6)没及时记录考勤表或不按时记录交接班记录本的扣除当班教师10元。

(7)开饭时,当班老师未穿围裙、未戴三角巾,一次扣除10元。(https://www.daowen.com)

(8)未按卫生消毒常规执行的,视情节轻重扣除1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9)未按要求接收幼儿药品、未按要求给幼儿服药的视情节轻重扣除10~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加重处罚。

备注:以上数据统计根据当年体检统计表核算,七月执行奖惩。

(四)教学奖惩细则

(1)凡参加市、区、片各类比赛、演讲、观摩教学等获奖者,可获得奖励。

市奖: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区奖: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片奖: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2)在各类教育刊物投稿被采用者可获得奖励。国家级刊物奖励300元,市级刊物奖励200元,区级刊物奖励100元,园级刊物奖励50元。

(3)不带班教师不得在班上聊天、串班、睡觉,发现一次扣除50元。

(4)未执行幼儿一日常规任何环节的,无正当理由的一次扣除50~100元。

(5)不按时交各种计划、教育笔记、观察分析记录等的一项扣除10元。

(6)发现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除100~500元奖金基数。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无故缺席迟到园内组织的园本培训或教研等活动者扣除10~50元。

(8)未按规定组织游戏、教学活动,材料、教具未准备或不充分的,酌情扣除10~50元,重复违反者加重处罚。

(9)未及时公布本班周计划,未按教学计划组织活动,备课不充分,教具未准备,酌情扣除10~50元。

(10)未按规定准时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未带齐必要的体育用品,未保证幼儿活动时间的,酌情扣除20~50元。

(11)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聊天、会客、处理私事、打瞌睡、因私事带幼儿出园等)者扣除50~300元。

(五)幼儿出勤及超额奖惩细则

超额奖: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超收幼儿定额及幼儿出勤率奖罚。)

(1)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各班定额为:托班23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2)为提升幼教中心的服务质量,幼教中心根据各班出勤率(中大班85%,小托班80%)实施奖惩: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该班教师20元∕人;减少一个百分点扣除该班教师10元∕人。

(3)定额超收幼儿的奖励办法参照园内超收幼儿发放办法。

(六)加班奖励

(1)因工作岗位需要加班(节日值班、培训开会除外),每加班一天奖励90元。

(2)因故造成班上缺员,每天支付班上其他人员90元加班费(班员酌情分配,值午睡老师按每天40元计算)。

(3)厨房工作人员每上一个早班奖励30元。

(七)其他奖惩细则

(1)因工作岗位需要,或因考核结果不能胜任原岗位,或因班上人员出现不和谐隐患等问题造成工作重新分配的,员工应主动服从安排。沟通后未能及时到岗造成后果的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的,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经教育后仍不到岗视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重新分配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

(2)请病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材料为虚假证明,按恶意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劳动(劳务)合同。请事假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病事假均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视为病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日扣全月奖金,旷工三日视其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开除处理,园方有权追究旷工期间给园里带来的一切损失。

(3)仪容仪表符合岗位职业规范要求,违反规定不能及时改正者,酌情扣除10~100元(如染指甲、留长指甲,佩戴装饰戒指、佩戴夸张耳环,穿吊带背心、高跟鞋、拖鞋、低腰裤、超短裙、超短裤,着浓妆、长发披肩等)。

(4)工作期间有吵架、说脏话、传闲话、拨弄是非、影响团结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并扣除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不用不拿幼教中心的物品、不坐幼儿桌子、不睡幼儿的床、不在幼儿床上堆放教师的衣物、不乱用幼儿的餐具、不吃不拿幼儿食品等,违反以上规定者一次扣除20~100元,并全园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追求其刑事责任。

(6)虚报、漏报幼儿考勤者,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10~50元。

(7)接到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视情节扣除当事人10~50元。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视情节后果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各部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因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造成工作滞后或出现问题的,视情节扣除当事人50~100元。

(9)由于主管领导监管不当、措施不利连带造成的问题;或问题出现后,主管领导解决不当,包庇隐瞒等,根据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0)损坏或丢失幼教中心物品需照价赔偿。

(11)工作期间不许拿出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上网、聊天、发短信等),发现一次扣除50元,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根据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2)幼教中心为安全重地,任何人不得在园内吸烟、饮酒,一经发现,扣除其全月工资并做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