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二)医疗纠纷的特点
纠纷是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话、沟通及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一个过程。只要存在两方及以上的主体且出现利益的对抗时,纠纷就不可避免。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纠纷的出现都是普遍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现代的医患关系具有两方主体且存在利益的对抗,所以医疗纠纷的出现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具有以下特点:
1. 当事人的特定性
当事人的特定性产生于就医方和医方之间。医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医方主要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
2. 产生于诊疗过程中
医疗纠纷产生在医方为就医者提供合法(临床)医学技术服务(整个)过程中,具体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和相关的服务,包括上述各环节中的其他护理、转运、住院供餐以及相关设施所涉及的服务;上述服务所必需的秩序、安保和环境等管理活动。
3. 纠纷发生的原因多元
纠纷可能为医方原因所致,也可能为患方原因所致,还可能为其他原因所致。如医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含明确承诺后的违约现象;医方已尽到其注意义务,但与就医方过高的期许之间存在差距;由于现实诊疗技术所限或医疗资源短缺而未能达到患者就医期望;就医方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医方未满足就医方的不合理要求;就医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误解。(https://www.daowen.com)
4. 争议产生于医患双方之间
医患双方基于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原因、对医疗行为有关的因素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双方通过即时沟通难以化解的,需要投入专门的资源进行解决。
5. 纠纷解决需医患双方相互配合
若不及时解决,必然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健康和安全);双方均负有采用合法救济途径解决的义务。
(三)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医疗纠纷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数量在大多数的年份里呈上升的趋势,医患关系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而言,从宏观上看,有社会、文化、卫生政策的原因;从微观上看,主要是医患双方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的原因、医患双方的原因以及社会文化的原因。医疗纠纷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医方的因素,包括医疗机构的因素和医务人员个人的因素。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德医风、沟通能力、服务态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过于追逐经济效益,缺乏医学人文关怀、管理的不科学规范也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患者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医疗需求的多元、过高的就医期望值、对疾病和诊疗的认知与医务人员的认知差异、就医观念的差异、患者权利意识增强等。医患双方都具有社会属性,其社会文化背景、生活经历势必会影响医患双方对的认知,影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近年来,随着医疗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健全、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健全,医疗纠纷增长的趋势有所减弱。就产生纠纷的具体原因来说,可分为: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型纠纷:因医患双方各自的生活体验和文化背景不同而产生的情感型纠纷;因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的认知差异而产生的认知型纠纷;因医疗费用、医疗产品而产生的纠纷;因医疗服务内涵和外延扩大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医闹”事件等。
就医疗纠纷发生的趋势来说,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单纯的基于技术原因而发生的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有所减少。但医患双方对医学的特点认知存在差异而产生的纠纷、不信任纠纷、因知情同意引起的纠纷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机构可以开展非传统意义上的“治疗”的医疗服务(如体检、产前检查),新的医疗技术的应用,使诊疗实践中出现了因为医疗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扩大而产生的新型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的分类
根据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两大类。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等。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医源性纠纷,主要是因手术、用药、护理、医院管理、医务人员沟通不当、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等产生的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是因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等产生的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