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制度
(一)医方职责
1.医务人员要遵守医疗卫生法律和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应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3.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4.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5. 履行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
6. 病历书写、保管与查阅、复制要合乎规范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二)患方权利义务
1. 患方的权利
(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进行侵犯,对于特殊疾病和身体精神状况处于特殊状态下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对其歧视,以保护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不能侵犯患者的生命权。
(3)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身体权,包括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在特殊情形下因诊疗活动的需要开展侵袭患者身体组织完整性的治疗也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身体权,特别涉及器官移植等情形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健康权,诊疗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恢复患者的健康,因此,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不损害患者的身心健康,而是应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实现机体功能的恢复,保障其健康权益。(https://www.daowen.com)
(5)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6)知情同意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予以说明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己病情和医疗措施的知情;另一方面,是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同意。与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是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对患者进行了说明,患者在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医疗措施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同意,也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因知情同意而产生的医患纠纷。
(7)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诊疗活动中知晓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泄露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有如实陈述相关病史和病情的义务,这种陈述是为了诊疗活动更好地开展。同时,在诊疗活动中,因为对患者实施了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掌握了患者的病情和相关的个人信息,往往这些信息还属于患者隐私的范畴,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能泄露其知晓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和掌握的病历资料,否则将承担侵犯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
2. 患方的义务
(1)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的义务。诊疗制度和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有效提供医疗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患者就医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也是患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相关的诊疗制度和干扰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不侵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患者方在诊疗活动中或者诊疗活动结束后实施了相应的侵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配合诊疗的义务。患者在诊疗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履行配合诊疗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史和病情,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有效诊疗的基础,患者如果向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隐瞒其病史和病情,可能会造成误诊和漏诊等严重后果。②遵照医嘱,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如按时服药等,如果患者不履行配合诊疗的义务,治疗的效果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③特殊情形下的配合诊疗的义务,患者为精神病人或者疫情防控中的传染病人等特殊情形的,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对其开展的诊疗活动,如果这些特殊的患者不配合诊疗,造成不良后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从挂号开始,甚至特殊情形下没有挂号,只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其实施了诊疗行为,医患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将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双方的义务。其中,对患者方而言,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是缴纳因诊疗活动开展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患者方不缴纳相关的医疗费用,就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医疗机构有权向患者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政府部门职责
1. 医政部门的职责
医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2. 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四)其他制度
1. 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2. 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以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