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郡惩县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郡惩县过

《后汉书·曹褒传》:“再迁圉令,以礼理人,以德化俗,时他郡盗徒五人来入圉界,吏捕得之。陈留太守马严闻而疾恶,风县杀之。褒(不从)。严奏褒软弱,免官归郡。”

《后汉书·盖勋传》:“拜京兆尹,时长安令杨党父为中常侍,恃势贪放。勋案得其臧千余万,贵戚咸为之请,勋不听。具以事闻,并连党父。有诏穷案,威震京师。”

《后汉书·阳球传》:“出为高唐令,以严苛过理,郡守收举,会赦见原。”关于“收举”注曰:“收系举劾之也。”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迁为济南相,国有十余县,长吏多阿附贵戚,赃狼籍,于是奏免其八。”

又《汉书·翟方进传》、《太平御览》卷七三二占候所引《后汉书》也都有郡太守案劾县令长记载,可见,县令长有过,郡太守可以自行捕治,也可以奏请办理。总之一句话,令长有过,郡守有权惩处。

郡太守虽然可以惩处县令长,但却不能擅杀县令长。

《后汉书·耿纯传》:“居东郡四岁,时发干长有罪,纯奏案,围守之。奏未下,长自杀,纯坐免。”

《后汉书·朱晖传》:“再迁临淮太守,……数年坐法免。”注引《东观记》曰:“坐考长史,囚死狱中,州奏免官。”刘攽曰:“案临淮郡无长史,既言囚死狱中,当是吏字,令、长、丞、尉皆长吏也。”

《后汉书·单超传》:“(徐)璜兄子宣为下邳令,暴虐尤甚。……时下邳县属东海,汝南黄浮为东海相。有告言宣者,浮乃收宣家属,无少长悉考之。掾史以下固谏争。浮曰,徐宣国贼,今日杀之,明日坐死,足以瞑目矣。即案宣罪弃市,暴其尸以示百姓,郡中震栗。璜于是诉怨于帝,帝大怒,浮坐髡钳输作右校。”(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伤害县令长的郡太守,引文有的说免官,有的说输作。凡此种种都说明郡太守虽然可以处罚县令长,但却不能杀害县令长。必须指出,说郡太守不能杀害县令长,这只是原则。对于这一原则,似亦间有例外。

《后汉书·桥玄传》:“为齐相,坐事为城旦。刑竟徵,再迁上谷太守,又为汉阳太守。时上邽令皇甫祯有臧罪,玄收考髡笞,死于冀市,一境皆震。”

《太平御览》卷四八一仇雠上引谢承《后汉书》曰:“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系临淄狱。玄愍其至孝,欲上谳减。县令路芝酷烈苛暴,因杀之。惧玄收录,佩印绶欲走。元自以为深负孝子,捕得芝,束缚藉械以还,笞杀以谢孝子冤魂。”

范书说“为齐相,坐事为城旦,”谢书说玄笞杀临淄令,“坐事”是不是坐杀临淄令呢?如果是的话,那就更证实郡太守不能杀害县令长这一原则了。至于考杀上邽令,则可以说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郡太守虽然不能杀害县令长,但是可以驱逐县令长。

《后汉书·陈球传》:“阳嘉中举孝廉,稍迁繁阳令。时魏郡太守讽县求纳货贿,球不与之。太守怒而挝(击也)督邮,欲令逐球。督邮不肯曰,魏郡十五城,独繁阳有异政,今受命逐之,将致议于天下矣。太守乃止。”

《太平御览》卷二六六令长引华峤《后汉书》曰:“周规除临湘令,长沙太守程徐二月行县,敕诸县治道。规……不欲夺人良时,徐出督邮,规即委官而去。徐怃然有愧色,遣功曹赉印绶檄书谢,请还。规谓功曹曰,程府君爱马蹄不重民力,径逝不顾。”

以上二例,有的明言要驱逐令长,有的动机虽未必想驱逐,但是却得到驱逐的结果。将此二例与《县令长》文所引《汉书·薛宣传》所载宣为左冯翊驱逐高陵、栎阳二令事对观,是郡太守虽不能杀害县令长,却能驱逐县令长。到了东汉桓帝建和元年诏“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于是郡太守驱逐县令长才被禁止。但是这已到了汉世末年,而前此一段漫长岁月,郡太守是可以驱逐令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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